謝偉俊倡准中央駐港人員可成永久居民 保安局拒絕:不符入境條例
立法會選委界議員謝偉俊提出,給予中央長期駐港人員永久居民身份,但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明,由中央政府委派往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等工作的公職人員,需持中央政府旅行證件「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來港,根據本港《入境條例》,以中央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他們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他又引述當年政府修訂入境條例時指,內地當局也無意讓中央駐港人員按《基本法》22條第四款來港定居。
選委界議員謝偉俊今日(10日)在立法會提出書面質詢,指按現行法規,由中聯絡、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其他內地機關派駐香港工作的人員,不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謝偉俊:讓香港通留港有助建立橋樑角色
他又指,首任中聯辦主任姜恩柱及前國務院港澳務主任王光亞均曾有感而發,說香港是「一本難讀的書」,有意見認為,讓曾長時間在香港工作、熟悉香港情況的「香港通」離職後有更長時間留港,甚或容許他們與其他非中國籍人士一視同仁,按《基本法》可在港合法居留連續7年或以上後可依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能讓他們有效擔當內地與香港之間橋樑的角色及進行有關工作。
他又問政府曾否向中央政府了解,為何身為中國公民兼香港通的人士,不可享有同等非中國籍人士的待遇及理據,及會否尋求中央政府意見,研究給予香港通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仿效「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容許他們帶同配偶及子女來港定居。
鄧炳強:按入境條例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不過,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回覆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派往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等工作的公職人員,需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來港,而通行證上述明「持證人係國家公職人員,受委派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根據《入境條例》第 2(1)條,通行證屬訂明的中央政府旅行證件,而《條例》第 2(4)(a)(ix)條則指出以訂明的中央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這些人士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他解釋,上述條文源自特區政府在 2001 年提出,並於 2002 年 11 月 6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的《2001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有關修訂規定派駐香港工作的內地公職人員所持的證件如註明該人員受委派以公職身份在香港工作,則其在居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鄧又指,特區政府當時亦表示,內地公職人員如香港駐軍一樣,是因公獲調派到港工作。按照中央政府政策,這些人員在港工作任滿後,必須返回內地,內地當局無意讓他們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來港定居。因此這類人士不應成為香港永久人口的一部分,故有必要把他們納入並非在港通常居住的規管範圍內。特區政府當時亦明確表示有關條例草案絕對符合《基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