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議員稱舉報機制過於複雜 勞福局:情況清晰易見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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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8日)舉行會議,條例要求指明的專業人士在察覺兒童遭受並仍受嚴重傷害時,就要作出舉報。不過,多名立法會議員認為舉報的情景及機制過於複雜。
強制舉報要滿足兩個要求 黎棟國質疑難達到
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表示,條例列明兒童已經受到嚴重傷害,並仍然遭受嚴重傷害,就需要被舉報,即是否舉報要達到兩個要求。他假設專業人士發現有兒童被打到面腫,按條文都不需要強制舉報,因為兒童無仍然繼續被打,但如不需要舉報就「大件事」。民建聯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郭玲麗質疑,法定責任需要達到兩個標準才可以執法,屬過於複雜,認為比較難達到。
何啟明:如認為兒童會繼續受傷 專業人士要作出舉報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回應指,如議員所指,如專業人士發現兒童有傷勢,並認為事件會繼續發生,就需要做出舉報,強調是清晰易見。此外,就條文提及的「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何啟明指每個個案性質不一,希望專業人員有彈性作出判斷。
政府原建議最高罰則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然而有業界和議員質疑監禁罰則太重。本次條例草案,政府決定提出3項修訂,當中包括設立「兩級制」,專業人員只會在情節惡劣、對兒童有嚴重傷害的狀況下而未有舉報,才有可能面對監禁的刑罰。
條例規定社工和兒童住宿照顧服務院舍院長、醫護和輔助醫療人員、教師和寄宿學校舍監等25類專業人員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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