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糧「無王管」 出事後主人難追討 本港法例大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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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來自「狗狗民宿創辦人」陳慧敏的投稿,她擔心現今法例無法保障購買飼料的貓狗寵物主人,以及進食飼料的寵物。一旦出事,寵主也難以追究責任,也缺法律途徑去追討。
寵物糧大廠希爾思(Hill's)早前公布因同受維他命D過高超標影響,需作大規模回收。事件發展至今,美國有報道表示有狗狗進食了維他命D過高而回收的糧死亡,而個別人士已經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入稟控告希爾思。回顧香港,我們缺乏合適的法例監管寵物糧,筆者擔心若果香港有狗狗不幸進食問題狗糧出事,狗主亦無法訴諸法律,為狗狗討回公道。是以,筆者委實希望有關當局(一)抽查寵物糧,(二)修例以保障香港的寵物以及寵物主人。
重罰以儆效尤?
農曆新年前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便公布,糧食大廠希爾思回收逾20款罐頭狗糧,因為維他命D超標過高;希爾思香港facebook稍後亦表示香港亦有二款罐頭牽連在內需回收。美國傳媒報道有狗狗因進食問題狗糧而離世。其實希爾思身為寵物糧大廠,而且之前數月市場已陸續出現維他命D過高回收狗糧的情況,希爾思仍然犯上同樣錯誤,其生產及監管水平已經惹人擔心!而若果其生產的狗糧甚至引致狗狗離世,若為屬實,這實在必須要重罰嚴懲,以儆效尤。
美國的司法制度與香港不同,美國風行集體訟訴,但香港的司法制度不設此渠道。事實上社會對於香港是否應引進集體訟訴制度討論良久,筆者並非說支持或反對引進集體訟訴機制,而是關心一個核心問題,若果在香港有狗狗不幸進食問題狗糧並且因而身故,法律可以保障我們嗎?
不爭的事實,是目前香港缺乏監管寵物糧的機制,按漁護署向立法會提供的資料:「食用動物飼料的供應及使用受到《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餘)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N)規管。寵物食品的生產、進口或分銷則一般不受本地法例的規管。」簡單來說,其實就是沒有法例保障購買飼料的貓狗寵物主人,以及進食飼料的寵物。
本港法例欠保障
漁護署在回答立法會議員查詢時,會搬出:《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商品說明,包括關乎貨品成分或產地來源的商品說明,而有關法例適用於一般貨品,包括寵物食品。市民如懷疑寵物食品的商品說明屬虛假,可向香港海關(海關)舉報。消費者如對寵物食品不滿,亦可向漁護署或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作出投訴。
但以今次的狗糧維他命D過高事件來說,筆者懷疑《商品說明條例》的適用性。因為維他命D本身是寵物糧的成份,在成份表可能已列明。按筆者的理解,可能只有在寵物糧註明其營養達complete and balanced的狗糧出現維他命D過高,才可引用《商品說明條例》興訴。
在美國,寵物糧印上complete and balanced營養有監管要求,即有關寵物糧有齊該品種動物所需的營養成份,並且合乎比例。問題是,也有若干寵物糧並沒有印上complete and balanced即不達此標準,有些寵物糧可以只為complete營養——即營養元素齊全但不保證合符比例。由此可見,《商品說明條例》對於今次維他命D過高事件的適應性,筆者實在劃上一個大問號。
再說,一如筆者早前指出,維他命D過高,或者部份營養素不足或過高,這並不是肉眼可以察覺的問題,而是需要在實驗室進行化驗。據筆者查看坊間資料,一項物質的化驗動輒幾百一千元,作為貓狗主人,根本難以承擔這沉重的開支。
恆常抽查應加強管制
有見及此,筆者認為漁護署實在有必要設立恆常的抽查機制,確保在港售賣的寵物糧安全。另外,亦應要求寵物糧進口商必須確保其產品適合寵物食用,例如可像日本般以立法途徑,定明寵物食品業經營者必須符合就寵物食品生產所訂明的標準。
說到有關動物/寵物的法例,過去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立法精神普遍視動物/寵物為主人的財產,不過近年個別國家已經大有進步,考慮動物本身為有感受能力法例需要保護的獨立個體。近年香港立法會成立「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亦是令人鼓舞的正面發展。
按政府自己引述的2017年資料,目前本港的寵物貓寵物狗已達50萬頭,這些寵物絶大部分都依賴進口寵物糧。如此龐大的數字,筆者委實希望政府及立法會認真考慮立法保障香港出售的寵物糧安全;切勿讓悲劇發生才亡羊補牢。
「狗狗民宿」是一間志願幫助待援狗狗和基層人仕的社會企業,會替狗主尋找愛狗家庭以照顧他們的狗狗家人,讓他們可安心出門。此外,在營運暫托之家同時支援無家者和待援狗狗,並會僱用無家者為狗狗暫托之家的留宿員工,為他們提供居所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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