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放生VIE 表明不搞變相審批 「放管服」式改革|財經評論
中證監將設新規明確企業境外上市規範,中證監上周五(24日)公布《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兩者明確將境外上市全面納入監管,並有具體細則公布,意見徵求截止日期為明年1月23日。
中央今年就境外上市從網絡審查、數據安全等一系列監管。中國最大叫車平台滴滴(美:DIDI)今年6月底成功於美國上市,但上市兩日後便受中國嚴厲規管打擊,該應用程式立即被下架,現正計劃從美國退市,並赴港上市。及後,中國企業均暫停赴美上市,等候政府釐清境外上市規定。
中證監有關負責人表示,今次改革不是收緊監管要求,而是增加監管制度確定性。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是支持企業合規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融資發展,不對企業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發行上市條件等進行審查,也不搞變相審批,也是深化境外上市監管「放管服」(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優化服務)改革。
列明禁境外上市標準
是次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範圍和定位清楚。一是明確範圍標準,統一將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納入備案管理範圍,明確境外上市活動和主體界定標準。二是明確備案要求,明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應當履行備案程序,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備案的具體辦法。三是明確監管紅線,對於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上市融資、危害國家安全、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四類情形,明確不得赴境外上市。
又在完善境外上市監管制度,中證監為企業境外上市活動設置「紅綠燈」制度。在「放管服」的「放」方面,中央會先從增量開始,對增量首發企業和發生再融資等活動的存量企業,按要求履行備案程序,而其他存量企業的備案將另行安排,給予充分的過渡期。同時,不額外設置門檻和條件,支持依法合規的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融資發展。
而在「管」方面,中國政府過去多年一直默許VIE架構上市,惟今年中國加強境外上市規管,令業界對VIE形式上市感到憂慮。是次徵求意見稿是將市場上可見的所有上市行為均包括在內,包括IPO、直接上市、第二上市、雙重上市、借殼上市、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等等。只要涉及「境內企業」,其資產證券發行或上市基本都在新監管範圍之內,是加強了監管,但同時,中央又未有「封殺」VIE實體上市,只要滿足「備案」要求,便可赴境外上市,亦釋放出「放」的訊號。
明確「全流通」 放寬境外發行限制
現行規範企業境外上市活動的法規為《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早於1994年實施。當時眾多的中資企業排山倒海地到境外集資,並造就了90、00年代的紅籌股上市熱潮。而在2005年,建設銀行(0939)突破了H股非「全流通」的局面,成為首間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H股「全流通」公司。
從「服」的角度,是次徵求意見稿明確「全流通」安排,對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業務一體適用備案管理,進一步便利「全流通」。再者,草案徵求意見稿和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並非十分繁雜,而且中央因而堵塞部分漏洞,並由境外上市企業的審批過程從「核准」簡化為「備案」。同時,放寬發行對象限制,結合資本市場擴大對外開放實踐和市場需要,放寬境外直接發行上市在股權激勵等情形下對境內特定對象發行的限制,支持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