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是「人」抑或「物」?全國首宗「準胎兒」獲賠撫養費案判決
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共同主辦的「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傳活動網絡投票現已正式啟動,其中一宗典型案例周四(21日)展播:今年4月,河南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宗撫養費索賠案判決,其特別在提起索賠請求的是一名只有1歲半的幼兒,在他爸爸去世時,他還只是一個冷凍的「胚胎」。法官通過創造性闡釋民法典第16條,在特定情形下將體外胚胎界定為「準胎兒」,將現行法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延展至對胚胎權益保護。最終,涉案的三家公司須賠償原告生活費共計15萬餘元。這是全國首宗「準胎兒」獲賠撫養費案,為體外胚胎的法律保護及司法裁判提供借鑒。
案情指,「小壯壯」是一名只有1歲半的幼兒,但當他還是一枚冷凍的胚胎時,其父志勇便去世。2020年7月3日下午,32歲的志勇因工傷突然意外身亡,其妻小文經過幾番波折下繼續在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做完了胚胎移植手術,並於2021年11月10日剖宮產下小壯壯。
事後,志勇所在企業協助家屬領取了工傷保險、商業保險以及侵權賠償款,共計154萬餘元。但隨著兒子的出生,小文認為這些款項當時並不包括兒子的撫養費,故要求涉案公司予以賠償,但被拒絕。協商無果下,小文遂以小壯壯的名義提起訴訟,索賠撫養費。由於案件觸及立法空白,經提級管轄,2022年7月5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常暉表示,如何保護人工輔助技術條件下的胚胎的權益,甚至其究竟是一個「人」還是一個「物」,法律都沒有相關的規定。而小文認為,依照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小壯壯雖然是試管嬰兒,但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他只是改變了生命發展的環境,他是在試管,但其實已經是個生命了,只是沒有在媽媽的母體裏邊」。
但涉案公司對此說法不以為然,認為在志勇去世當天,小壯壯還只是一個冷凍的胚胎,並沒有植入母體,故非民法典所稱的「胎兒」,不應享有民事權利。
這個空白階段應該怎麽處理,成為擺在眾人面前的一道難題。其實,早在2014年,江蘇無錫法院就審理了全國首宗冷凍胚胎繼承案,當時冷凍胚胎被定義為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被認為具有生命的潛力,比一般的物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該受到尊敬和保護。回到此案,經梳理,法官發現國內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對於該問題的觀點比較一致,即冷凍胚胎具有生命的潛力,是介於人和物之間的一種過渡的生命存在。常暉就覺得,對生命的尊重應該向前延伸到胚胎,甚至是作為一個準胎兒這樣一個受精卵的保護,並認為覺得這應該是一個方向,「而且現在包括以後這種情況可能在實踐當中會越來越多,所以我覺得恰恰也是這個事情的價值所在」。
而對於是否意味著精子和卵子也應得到保護,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岳認為,它們和胚胎還不一樣,因精子和卵子還沒有真正結合形成有潛在發展成自然人的胚胎,故其更偏向於物,而胚胎則更偏向於自然人。不過公司一方仍表示顧慮,認為如果法院支持了小壯壯的請求,恐將帶來道德風險,因現時還有幾枚胚胎冷凍在洛陽市婦幼保健院,擔心小文會否為了索賠撫養費而持續生子。
經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小壯壯已經出生,具有民事權利。按照民法典第16條的規定,當時處於冷凍胚胎的小壯壯應被視為「胎兒」享有民事權利。合議庭充分考慮後認為,公司擔心的道德風險應該不存在,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李琦解釋,一個單身母親需要把孩子單獨撫養長大,在撫養長大的過程當中,她需要付出金錢、精力和汗水等,而比起母親所做出的犧牲,被告的賠償數額肯定只是小小一部分。
今年4月18日,合議庭綜合全案調查後做出宣判,認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壯壯與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具有父子關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願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損,應給予全力救濟,準予小壯壯享有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終支持了小壯壯的訴訟請求,判決涉案侵權公司賠償小壯壯生活費共計15萬餘元。
對於該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石佳友表示,這符合民法典第16條對胎兒保護的立法目的,以人為本,擴張了人們對於胎兒和胚胎非常特殊的一些法律上的概念的理解;通過這種非常人性分化的判決,對兒童利益的保護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