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修建魚塘祖墳拜台被水淹 法院判侵犯祭奠權需降水位20厘米
家住四川攀枝花的王先生反映,自從鄰居修建魚塘後,母親的墳墓拜台時有被水淹,春節、清明都無法祭拜,他多次與鄰居溝通要將魚塘水位降低未果。
祖墳被淹3年多,王先生忍無可忍,今年2月將鄰居起訴至法院。鄰居表示,該土地是依法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自留地,他有權自行處置,修建魚塘不存在侵權。
法院一審認為,鄰居為魚塘蓄水時淹沒拜台的行為,侵犯了王先生及其近親屬對祖墳的祭奠權,判定在王母墳墓的拜台下,長期保持水位下降20厘米。
王先生介紹,母親已去世36年,墳墓周圍原是一塊曬場,後來被鄰居兼遠房親戚王某才用於種水稻,對方之後將該土地建成魚塘養魚,結果蓄水愈來愈深,以至於其母的墳墓拜台逐漸被淹。
王先生稱,早前自己一直在外打工,王某才知道他春節會去祭拜,便會提前放水把墳墓拜台露出,「但我們後來發現祖墳拜台經常被淹」。王先生認為,這不僅影響他們拜祭親人,且母親墳墓也不宜長期被水浸泡,「墳墓不僅是母親遺骸的安葬之所,也是祭奠母親和寄托哀思的地方」。
王先生多次與王某才一家商量,希望能將魚塘的水位降低,避免淹到墳墓拜台,但對方未同意。由於村社多次調解無果,今年2月,王先生將王某才及其兒子起訴至米易縣人民法院。
王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除魚塘蓄水恢復耕種,或水位降低至墳墓拜台以下80厘米,並保持水位;請求判定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人民幣,下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王某才認為,該土地是他們一家人依法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承包的自留地,他們在自己家自留地上挖魚塘,也是他們自行處置自家農村自留地的權利,這一行為沒有侵犯王先生的任何權利。同時,墳墓並未被水塘淹沒,且在修建魚塘時已為王先生一方保留必要的祭拜路徑和祭拜條件,因此他沒有義務恢復耕種或降低水位。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祭奠權是依法應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本案中,王先生母親的墳墓長期被水塘浸泡,祭祀拜台偶有被浸沒的情況。王某才圍地蓄水淹沒拜台的行為侵犯原告及其近親屬對祖墳的祭奠權,兩人作為同村同姓的村民,雙方應和睦相處,王某才應本着善良風俗為原告及其近親屬的祭奠權排除障礙。
今年6月,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才及其兒子在本判決生效後,在二人承包的水塘蓄水時,在王先生母親墳墓的拜台下,長期保持水位下降20厘米。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法院一審判決後,王某才及其兒子不服上訴至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