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成年人被列老賴限制高消費?陜西法院急刪 曾有案例因此致歉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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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針對「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員,會以列入被執行人(俗稱「老賴」)的方式懲戒,一旦成為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會受到限制(俗稱「限高」)。然而周一(6日),陜西省榆林市佳縣法院發布的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費名單,卻引發關注。名單共納入22名被執行人,但當中卻有兩名未成年被執行人。據了解,以往亦曾有法院因納未成年人作被執行人而致歉。

佳縣法院發布的公告顯示,兩名未成年被執行人分別生於2007年和2009年,皆姓王。他們戶籍地址一致,均為佳縣王家砭鎮王家砭村。公告中,與兩名未成年人戶籍地址一致的被執行人還有另一名王某,以及陳某某。四人執行標的均為18萬元人民幣,執行案號均為(2023)陜0828執517號。不過,當日22時30分左右,佳縣法院微信公眾號已將該名單刪除。

兩名未成年被執行人分別生於2007年和2009年,皆姓王。(佳縣法院微信公眾號)

公開資料顯示,最高法《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列舉的被限制消費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雖未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加以區分,但其第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以往,亦曾有未成年人被法院採取「限高」措施的案例。2020年12月,河南鄭州一名9歲女童被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引發輿論關注。此後,鄭州金水區法院發布致歉聲明,稱該院對案件進行了覆查,「現在,我們鄭重地對大家說一聲:我們錯了!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我院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

上述聲明又反思稱,個別執行人員機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會影響,在今後工作中,法院將認真汲取教訓,正確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釋精神,牢固樹立審慎、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放在最優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統一的司法目標,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另在2023年5月,四川成都一名11歲的未成年人亦據報連續兩年作為被執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事主的姐姐將此事公開後接到自稱是法院工作人員的電話,稱這是工作失誤,已經將限制消費令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