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起訴離婚才知丈夫年薪300萬 法院判女方分6成共同財產
《北京晚報》報道,近日,有家庭主婦起訴離婚時才發現,聲稱名下存款餘額僅剩1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丈夫實際擁有300萬元年薪的高收入。最終,法院根據查明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財產,女方分得60%。
據北京一中院家事專業審判庭團河法庭介紹,今年一起離婚糾紛案中,家庭主婦張鈺(化名)起訴離婚,丈夫李岩(化名)稱其名下存款餘額僅剩10萬元,無其他資產。
訴訟過程中,張鈺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財產線索的調查取證申請。法院向李岩任職公司去函詢問,並調取其工資卡銀行帳戶明細,發現其年收入達300萬元,且存在多筆大額支取現金情況。最終,法院根據查明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財產,女方分得60%。
據了解,以前的離婚訴訟中,一些在家庭經濟中佔主導地位的男性存在隱匿財產等情況,且該情況因「低成本、高收益」和缺乏強制性司法干預而普遍存在。2023年起,法院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調查斷案,保障女性離婚時的財產權益。
法官吳揚新介紹,不少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財產情況存在掌握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等情況。若一方故意隱藏財產,另一方無法舉證,往往造成權益損害。新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第1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應當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協助。
新修訂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第2款同時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拒不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當事人還會面臨法院的訓誡;情形嚴重,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對其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