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雙手反綁沉屍沂河 兩七旬翁成疑兇 案中疑點多法院發還重審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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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東臨沂沂南縣發生殺人沉屍案,50歲受害人蘇某雙手反綁,雙腳被綁上磚頭沉入河中。兩名年近七旬的老翁被認定有重大作案嫌疑,後因故意殺人罪成,一審分別被判死刑和終身監禁,兩人不服上訴。
《紅星新聞》報道,該案近日迎來新進展,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並發回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7年11月1日,靠打漁為生的蘇某吃完晚飯到臨近沂河的小屋休息,其後失蹤,家屬翌日報案;同月14日,家人在沂河發現蘇某的屍體。

警方的現場勘驗筆錄顯示,蘇某身高約1.75米,雙手被反綁,雙腳腳踝處捆綁一塊空心磚,腳踝處結扣為死扣,頸部套有打活結的尼龍繩。根據胃內食物消化程度,警方推斷死亡時間在餐後約一小時,蘇某是被人用棍棒類鈍器打擊後尾枕,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後被拋屍河中。

案發地附近的大橋。(紅星新聞)

案發經過

案發後,有目擊者見到曾有兩人前後登上兩艘船。閉路電視紀錄顯示,前述兩人為蘇家莊子村的一對遠房堂兄弟——蘇紀峰和蘇曉峰。

蘇紀峰所帶的頭燈燈光顯示,他們11月1日晚7時許出現在河面,晚上9時許開始上岸,期間二人在沂河西側水域內從南向北移動。當晚8時半,他們出現在蘇某房子東側附近水域,8時50分至9時半顯示有向北、向東、向西方向的移動;9時38分開始從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快速移動,9時45分到達葛溝大橋西側燈光開始出現的地方。

所有證據都指向蘇紀峰、蘇曉峰,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11月16日凌晨,警方傳喚蘇紀峰和蘇曉峰,二人翌日先後供述殺害蘇某,並將其屍體捆綁空心磚沉入沂河,並將對方的鐵船沉入沂河。

涉案二人被刑事拘留並送入沂南縣看守所羈押,後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實,同年12月22日被捕。然而,蘇紀峰後來委託他人向兒子蘇明雙傳話,稱他和蘇曉峰並未殺人。

蘇明雙在沂河附近。(紅星新聞)

一審認定蘇紀峰、蘇曉峰為兇手

2018年12月21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蘇紀峰、蘇曉峰犯故意殺人罪。

檢察院指控,蘇紀峰、蘇曉峰因為被死者發現偷魚而犯案。2019年8月,二人因犯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死刑和終身監禁,共同賠償蘇某家屬34652.5元。二人不服上訴。

二審開庭期間,蘇紀峰、蘇曉峰的家人在網上公開發布懸賞50萬元徵集案件真兇的公告。惟懸賞公告發出後,至今尚無線索。今年10月24日,二審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刑事裁定,該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二審發回臨沂中院重審。(紅星新聞)

辯論焦點:逼供下才作有罪供述

一審和二審期間,兩名被告的辯護律師都進行無罪辯護,並提出多項辯護意見,指出兩人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員刑訊逼供下形成,全案證據均存在嚴重問題,甚至存在控方隱匿證據、偽造證據的現象。

內地傳媒報道,一審開庭時,律師曾申請調閱警方的訊問錄音錄像,卻獲知「派出所停電」,沒有同步錄音錄像。律師質疑既然停電,為何紙質版的口供可以打印出。辯護人提出「本案沒有完整的錄像,派出所電路毀壞與筆錄系電腦打印件相矛盾」的辯護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被告在派出所作出有罪供述,偵查機關出具補充說明,該監控設備和電腦、打印機並非一條線路。且兩名被告在看守所後多次作有罪供述,有完整的同步錄音錄像,證據來源合法可以作為定罪證據。

蘇明雙在沂河模擬下網、起網情景。(紅星新聞)

辯論焦點:是否有作案時間

關於被告是否具有作案時間,一直是案件爭議焦點。一審判決書顯示,閉路電視紀錄顯示,兩名被告日間下網用時1小時43分,夜間起網用時2小時12分,即夜間起網的時間比日間下網的時間多29分鐘。

蘇明雙兩度到沂河現場模擬實驗,起網時間比下網時間多出29分鐘是完全正常,因為夜間起網時存在視力不佳、網上有魚要摘下來、漁網收起後要折疊等諸多影響速度的因素。據此推斷,兩名被告根本就沒有在收網後去偷魚、爭吵、殺人、尋磚、沉屍、沉船的作案時間。

二審時,辯方提出警方只調取夜間的閉路電視紀錄,而未調取日間的紀錄,導致無法核對夜間閉路電視紀錄中光點的具體位置。但檢方認為,公安機關是根據案件的關聯性調取監控信息。

至於案中的關鍵物證,即蘇某的鐵船,也遭到辯方質疑偵查機關打撈的鐵船,並非蘇某丟失的船隻。對於打撈該沉船過程的錄音錄像,以及後來組織辨認該鐵船的錄音錄像,控方並未向法庭提供。因此,辯方指出殺害蘇某的真兇並非蘇紀峰、蘇曉峰,而是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