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學生犯危險駕駛罪 因被加拿大名校錄取而免予刑事處罰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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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8日晚,廣州的小余與朋友飲酒慶祝高中畢業後,在無證駕駛一輛無車牌的電單車返家途中被警方截查,經過酒精測試,小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標,屬於醉酒駕駛。
近日,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被告人小余犯危險駕駛罪,但因其犯案時剛滿十八歲、心智不成熟,且已被加拿大兩所名校錄取,若被判處刑罰可能失去求學機會,故免予刑事處罰。
據《羊城晚報》報道,小余是2020年應屆高中畢業生,在校期間品學兼優,無違反校規校紀等情況。2020年6月以優異成績畢業,並先後被加拿大兩所名校錄取。2020年7月18日晚十時許,小余因無證且醉酒駕駛一輛無車牌的電單車被警方截查。
近日,案件在廣州市番禺區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小余犯罪情節輕微,案發當日小余喝酒後騎行的距離較短;深夜行駛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且被告人小余自願認罪,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又稱,小余犯罪時剛剛年滿十八歲,其在校期間無發生過違反校規校紀情況、一貫表現良好,並先後取得加拿大知名高校的錄取通知書,故免予刑事處罰。
該院刑庭四級高級法官章瑩表示,被告人小余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電單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可對其適用「拘役,並處罰金」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但被告人小余犯案時心智尚不成熟,對自身行為控制能力不足,犯罪後有深刻的悔罪表現。若被判處刑罰,基於出入境及學校管理要求,可能失去求學機會。
章瑩又稱,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參照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審判原則,對被告人小余定罪免刑,可以促使其改過自新,繼續完成學業,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