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電影《三流女俠》抄襲《拳皇》角色設定 北京法院判賠償80萬
國產電影《三流女俠》被認為擅用遊戲《拳皇》的角色形像,遭內地版權持有人樂玩公司起訴至北京海淀法院。法院一審裁定《三流女俠》製作方和發行方侵害著作權成立,判罰80萬(人民幣,下同)。
案情指,樂玩公司享有《拳皇》97版和98版遊戲以及涉案遊戲的人物角色等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相關著作權權利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維權的權利。該公司認為,《三流女俠》的三名製作方或發行方,包括金剛時代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威馳克國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湃拉影視文化傳媒工作室,未經許可,在《三流女俠》中使用涉案遊戲的經典人物形象「不知火舞」、「蔡寶奇」、「陳國漢」、「二階堂紅丸」,侵害樂玩公司享有的複制權、改編權、攝製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此外,三被告對涉案電影中的對應角色進行誤導性命名並以「不知火舞重操舊業」對其影片進行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樂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被訴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遊戲中的「不知火舞」、「蔡寶奇」、「陳國漢」、「二階堂紅丸」四個角色形象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涉案電影對該四個角色形像是以攝製電影的方法將樂玩公司享有權利的上述美術作品固定在相應載體上,後又通過愛奇藝網站進行傳播,該行為構成對攝製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而在將四個涉案遊戲角色形像用於電影人物的基礎上,三被告又以「不知火舞重操舊業」宣傳,並利用「陳國漢」、「蔡寶奇」、「二階堂紅丸」的角色名稱或形象特徵將其電影人物命名為相近的「陳胖子」、「蔡主任」、「唐唐」,屬擅自使用與具有一定影響的涉案遊戲角色相同或近似的名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屬於足以引人誤認為與涉案遊戲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樂玩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