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民舉報鎮幹部工作日飲酒 被控敲詐勒索罪判監1年9個月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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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虞城縣張集鎮一名農民,舉報鎮幹部工作日飲酒等問題,被當地紀委認定為舉報不實。該農民後被控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法院判決裁定尋釁滋事罪不成立,但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
虞城縣檢察院的起訴書稱,2014年至2017年期間,涉事農民盧繼華無事生非,多次舉報張集鎮政府工作人員任聖義、王伸奎、劉開慶、劉富強、張秋蘭等人工作日不上班或工作日飲酒等,後經虞城縣紀委調查,其舉報均不屬實。
起訴書還稱,2014年,盧繼華舉報張集鎮原土管所長馬景存工作日飲酒並在辦公室睡覺,後以同意在網上將舉報帖子刪除並不再舉報為前提,敲詐馬景存現金6000元(人民幣,下同)。
一審時,盧繼華辯護律師指出,對國家工作人員言行進行監督,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盧繼華不存在惡意舉報,都是通過中紀委和國家信訪局網站,也沒有擾亂社會秩序,不應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他又指,對盧繼華敲詐勒索罪的指控沒有具體時間,地點存在矛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盧繼華本人也在庭審時辯解,他作出舉報後,當地相關領導聯繫他,讓他不要再進行舉報,他同意而且「沒有收過錢或物」。
2019年10月25日,虞城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檢方指控的尋釁滋事罪不成立,但敲詐勒索罪成立。法院稱,盧繼華的犯罪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言,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要挾索取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判決後,盧繼華作出上訴。河南省商丘中院近日駁回盧繼華的上訴,維持原判。刑事裁定書中稱,「馬景存陳述證實,被拍照舉報後,迫於信訪等壓力,通過他人協調,給盧繼華6000元;馬某陳述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盧繼華敲詐勒索馬某6000元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