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女子出嫁後耕地被收回 鎮政府:是村中多年規定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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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山東一名女村民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欄目向山東省委書記諮詢稱,自己於2018年3月16日與現役軍人結婚,因配偶戶口等問題,自己的戶口未遷出村,但承包的耕地卻被村徵收,懷疑這樣的做法不符合現行法律,自己的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對此,上述村所在鎮的政府答覆稱,經調查發現,該村多年來每逢「土地調整年」,出嫁女不論戶口是否遷出,一律由村集體收回土地。

上述濱州市鄒平市韓店鎮政府表示,涉事東白村多年來對村民責任田施行「五年一大調,三年一小調」土地調整辦法,並且在土地調整年,出嫁女不論戶口是否遷出一律由村集體收回土地,上述土地調整方法曾多次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一致同意執行延續至今。

鎮政府回應表示,相關做法是村中多年的規定。(網站截圖)

不過鎮政府也指出,由於這名女子是軍屬,「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韓店鎮政府已通知東白村委依法進行糾正。」

事件引發網民熱議,不少人留言反對這樣的規定,認為是對婦女的踐踏。也有網民表示,此類做法是普遍現象,他們所在的村鎮亦有類似規定:

「我們那裏也是這樣,有兒子的不管幾個都有地,有閨女的,不管幾個,出嫁之後都收回土地。」
「不是軍屬就沒有權利了? 中國的男女平等是不是隨便說說而已?鎮政府解答一下。」
「各地都是這樣操作」

對於上述事件,有律師在網上發文,認為該村有關做法已嚴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基層自治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自治權利,不能違反法律,不能夠把村民自治凌駕於法律之上,當地農村婦女以及有類似情況的農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起訴。

根據內地《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