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拒加班被判賠公司1.8萬元 法官:緊急任務不可拒絕加班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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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江蘇揚州某公司的檢驗員,2018年5月,公司要求兩人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需要支付高額賠償。兩人當時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最終公司損失12萬元(人民幣,下同)。

此後,公司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損失。法院認為,王某和李某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故意拒絕加班,並導致企業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日前,兩人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

法官稱,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不可以拒絕加班。

不過,對這一說法,網民非常不滿:

「緊急任務加班?怎麼界定緊急任務?那員工緊急事情可以不上班嗎?」

「然後每次加班都是緊急任務。」

「員工要是有緊急的事情公司賠錢嗎?」

「企業損失是檢驗員造成的麼?不應該是負責生產安排甚至簽訂合同時計畫不周造成的麼?」

「不加班要賠償,真實勞動節新聞。」

(《荔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