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投毒殺人三判死緩 河南漢坐16年冤獄終獲改判無罪
2004年,河南男子吳春紅被指向兩名孩童投毒,造成一死一傷。吳春紅三次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案件卻又三次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吳春紅其後改判無期徒刑,並再次上訴,他表示自己曾遭到警察刑訊逼供。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吳春紅殺人證據不足,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在今日(1日)宣判,吳春紅改判無罪,當庭釋放。
據內媒報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兩名孩童因「毒鼠強」中毒,一死一傷,7天後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布偵破此案,吳春紅被認定為是因瑣事「投毒報復」的兇手。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河南高院於次年7月維持該判決。至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進行再審。
報道指,自2004年以來,吳春紅本人一直喊冤並持續申訴。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並拒絕減刑。
而本次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稱,自2004年11月19日被採取強制措施,在偵查階段,吳春紅共做過7次供述。2004年,第一次訊問時,吳春紅不供述犯罪;第七次訊問時,吳春紅翻供。
吳春紅自偵查階段翻供後,始終不供述犯罪,稱原來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作,其原一審時的辯護人也曾反映見到吳春紅身上有傷。但該案件再審期間,部分偵查人員稱沒有刑訊逼供。
吳春紅的代表律師李長青表示,在再審庭審中,檢辯雙方達成的「許多共識」,主要聚焦於該案的諸多疑點,例如,投毒動機說法多變、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吳春紅投毒、投毒現場未提取到任何與吳春紅有關的證據等。
李長青還指,本案定案除了吳春紅本人的有罪供述外,沒有一份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吳春紅在案發現場投毒。
(《紅星新聞》/《新京報》/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