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礦工偷金礦石賣43萬 因被傳「發了橫財」穿崩被捕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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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懷化通道侗族自治縣的一個金礦,三名風鑽工人在作業過程中發現兩塊合共1.6公斤重的明金礦石,貪念驅使下想方設法將其帶出金礦,後以43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價格賣出。
他們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豈料因為錢財露眼,被人傳言「發了橫財」,惹起公司發起調查並報警。三人最終被捕,並分別因職務侵佔罪獲刑1年9個月至兩年,緩刑2年。

三人因被傳「發了橫財」穿崩被捕。(資料圖片)

2016年下半年,楊志、楊學平和鐘明陽先後來到湖南省金通礦業有限公司工作,均擔任風鑽工,具體職責為鑽孔、鑿岩、按工程設計施工、維護保養設備等。他們還要裝炸藥及爆破,之後形成的礦渣由其他人處理。公司有明確規定要求工人發現明金礦石後上交。

同年10月下旬某日,三人在礦洞進行打鑽作業時,先後發現兩塊明金礦石掉出,經商議後決定合謀帶走。他們先將明金礦石藏到洞內一水溝邊,再利用上班時間將礦石敲成碎塊。此後數十日,三人通過將明金礦石藏在礦燈裡的方法,在下班時將其全部帶出礦洞。

10月30日,三人一同辭職,並將明金礦石以43萬元賣走,楊志、楊學平各分得16.3萬元,鐘明陽分得10.3萬元,餘款1千元被他們共同使用完畢。

被控「職務侵佔罪」獲緩刑

三人以為這事做得神不知鬼不覺,豈料因為錢財露眼,被人傳言「發了橫財」,引起公司負責人疑心。公司派人調查發現他們辭職回家後竟得了40多萬,於是懷疑他們盜竊明金礦石,向警方報案求助。

2017年12月20日,楊志、楊學平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12月28日,鐘明陽在湖南省中方縣被公安機關拘捕。2018年7月31日,通道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職務侵佔罪分別判處楊志、楊學平、鐘明陽有期徒刑2年、2年及1年9個月,緩刑2年,但對於檢察院指控三人盜竊罪,法院未予採納。

檢察院事後抗訴,認為三人的竊取財物並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盜竊罪論處,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範圍內量刑。2019年4月8日,懷化中院作出二審裁定,稱檢察機關抗訴理由不能成立,三人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應屬職務侵佔罪,決定駁回抗訴和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