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夫婦2千萬存款遭客戶經理盜用 法院判敗訴指非銀行責任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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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對夫婦存入銀行的2千萬巨款不翼而飛,原來是銀行的客戶經理偽造簽名將錢款轉出,夫婦兩人遂起訴銀行卻屢遭法院駁回。法院認定,他們與客戶經理構成委託理財關係,但客戶經理在這段關係中不代表銀行,不屬於職務行為。

家住浙江麗水市的胡先生2010年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存入1900多萬元(人民幣,下同,合2140多萬港元),並委託銀行客戶經理葉國強理財。2014年底,當胡先生想要將錢領出用作其他投資活動時,葉國強卻答覆稱,投資金額總數已達3000萬元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議2015年再將錢取出。

2015年,胡先生又多次催促取錢,隨後葉國強便失聯。胡先生去銀行查詢戶口餘額才發現,1900萬元被多次轉出,僅剩下30多元。原來,葉國強一直在用這筆錢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

男子存2千多萬5年後剩30元,其妻起訴銀行2次都敗訴。(示意圖/視覺中國)

翌年5月,葉國強因盜用胡先生及陳姓同學的資金,依詐騙罪被當地法院判囚15年。葉女士隨後將涉事銀行訴至法院,認為自己沒有授權葉國強轉賬,但銀行卻違規辦理了相關業務,因此導致損失,銀行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銀行未構成違約責任

當地法院一審駁回葉女士的起訴,認為葉女士同意丈夫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葉國強,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雙方具有委託代理關係。葉國強持有葉女士借記卡轉賬、取現屬於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其結果應當視為葉女士本人交易,不屬於款項被冒領、盜領的情形,銀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並未構成違約。

葉女士提出上訴,麗水市中院二審仍判決她敗訴,強調證據顯示葉女士、胡先生與葉國強之間形成委託理財關係,葉國強雖然當時在銀行任職,但其與胡先生的委託理財關係不代表銀行,不屬於職務行為;葉女士與銀行未形成理財產品合同,亦未發生事實上的理財行為,葉女士與銀行不存在委託理財的法律關係。

葉女士隨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訴,高院上周五(11月23日)受理審查該案。事件在網絡引起熱議,有網民認為銀行行為太過流氓。不過亦有人指出,與存款不同,委託理財不受法律保護,風險本來就需自行承擔。

(新京報)

網民熱議:

「保證客戶資金安全是銀行應有的責任和義務。」
「委託理財,並不是隨意挪用吧。否則銀行可以隨意調動個人的理財產品了,因為都是『合法委託』。」
「該理財是在經理家裏辦理的嗎?銀行怎麼僱用騙子當經理呢?」
「委託理財書沒銀行公章,銀行當然不承認了。你同事借你錢跑路了,你起訴公司有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