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要求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 不得計入最低工資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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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10日報道,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該局近日下發《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如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
據知中國多地迎來高溫天氣,天津局部地區更是連續多日出40℃以上高溫。至於天津高溫津貼計算方法如下:「高溫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天津要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工作場所33℃或以上即需按時數支付。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35℃或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未能有效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即屬「高溫天氣作業」。假如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

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代替

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可以按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後發放。假如用人單位無法準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納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部份。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說,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證券代替。據悉,天津這一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5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