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貨店老闆遇害死前指認兇手 現場指紋另指他人 真兇25年後伏法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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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浙江寧海一雜貨店店主楊某被殺,瀕死前指認兇手是鄰村的村委主任韋正,但警方調查後,發現兇案現場指紋是另有其人。歷時25年後,在檢察機關的追查下,真兇終於伏法。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報道,1999年11月2日凌晨,浙江寧海縣某村雜貨店的店主楊某,在其店內被人捅了一刀,兇手轉身迅速逃離。聽到聲響的鄰居出門查看,發現老楊捂著頸部、身上沾有血漬,他更稱是「為正(音譯,化名)」捅傷自己。因被刺斷頸動脈,楊某在送院途中出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立即出動,拘捕鄰村的村委主任韋正(化名),但其一直辯解說當晚並未離家,其妻等人的證言也證實,韋正與楊某並無恩怨,其作案時間不充分,結合案發現場並未發現其作案痕跡,故公安機關依法釋放韋正。

案發現場。(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然而,韋正的釋放並未消除村民們對他的懷疑,韋正自此背上「殺人犯」的標籤,楊某的家人亦與韋正一家仇深似海,兩個家庭因此陷入深淵。

公安機關曾提取現場尖刀、電筒、啤酒瓶及啤酒瓶上指紋等物證,但受限於當時的偵查技術,並未查出背後的「真兇」。時隔21年後,本案啤酒瓶上指紋,意外比中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的王某金。

王某金到案初期供認,1998年其與老鄉曾在寧海磚廠打工,該磚廠就在某村附近。1999年某天凌晨,他曾攜帶尖刀到附近雜貨店行竊,被店主發現後,為了掙脫抓捕,他手持尖刀捅刺店主頸部左側,後將尖刀和電筒扔在現場逃離。王某金還辨認出店主「楊某」及案發時其使用的電筒、尖刀。

王某金辨認出店主「楊某」及案發時其使用的電筒、尖刀。(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隨後,公安機關以王某金涉嫌搶劫罪依法報請檢察機關核准追訴。然而,在縣、市檢察院層報最高檢核准追訴審查期間,王某金突然翻供,矢口否認與本案存在關聯。

排除王某金有罪供述後,能否認定其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成為檢察官的謎團。

承辦檢察官聯合公安機關組織召開刑偵專家論證會,分析啤酒瓶案發前後所處位置、啤酒瓶上指紋遺留位置及方向,確認啤酒瓶案發前處於露天環境,案發時被兇手拿至雜貨店門口,指紋位置在瓶口,且指尖朝下,符合自瓶口向下抓握形成。

結合王某金妻子、老鄉等人的證言,證實王某金並無飲酒習慣,可基本排除其日常生活飲酒遺留指紋的可能。

承辦檢察官又再次調取本案物證及卷宗,發現啤酒瓶的生產日期為案發前半個月,且案發前該啤酒瓶置於完全露天環境。經補充調取當年氣象資料,發現案發48小時前下過中雨、24小時前下過小雨。若指紋為王某金案發前遺留,則容易被雨水沖走。據此,檢察官推斷啤酒瓶上指紋應當是王某金案發當晚遺留。

承辦檢察官調取本案物證及卷宗,發現啤酒瓶的生產日期為案發前半個月,且案發前該啤酒瓶置於完全露天環境。(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核實了王某金首次錄口供時所供述的作案地點、作案對象、被害人位置、捅刺方式、捅刺位置等關鍵事實,與本案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法醫屍體檢驗報告、證人證言等均能夠相互印證。因此,王某金所作有罪供述可以採信。

對於受害者死前為何指認兇手是「為正」,經調取韋正及王某金案發當年照片,承辦檢察官發現兩人面貌相似,身高和體態相近。而案發當晚室內昏暗,被害人視線不清,突遇暴力襲擊的情況下,極有可能將王某金認成比較熟悉的韋正。

檢察官借助信息化人臉識別技術,比對兩人肖像,證實兩人面貌高度相似,合理解釋了楊某為何指認兇手是「為正」。

案發當年,韋正及王某金的面貌高度相似。(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2023年1月,最高檢決定對王某金核准追訴。同年2月8日,寧波市檢察院對王某金搶劫案依法提起公訴。寧波市中院以搶劫罪判處王某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4年6月,浙江省法院對王某金的上訴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