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男子返工睡覺1小時被解僱 起訴公司最終獲賠35萬元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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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名男子在一間公司工作了20年,但今年因返工時睡覺1小時被解僱。其後,男子將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公司需支付35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張某因返工時睡覺1小時被解僱。(網上圖片)

綜合內媒報道,張某是江蘇泰興一間化工公司的部門經理,因事發前一日駕車到深夜,於是第二日返工時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覺1小時。

半個月後,張某收到公司HR的《面談表》,當中載明「張某上班時困乏導致睡崗行為。」張某在該面談表上簽字確認。之後,公司工作人員向公司工會委員會征求意見後,工會出具《關於解除張某勞動合同通知的審批函》,同意以張某在返工期間睡崗,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同日,公司向張某發出《解除勞動該合同通知書》,「你於2004年入司,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因你上班期間睡崗,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第二章第三條第一款關於紀律的零容忍規定。經與工會協商同意,決定解除你與本公司的勞動合同,此後你與本公司將無任何勞動關係。」

張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違法,於是將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確實存在違紀行為,但從其管理崗位特性及此次睡崗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看,睡崗1小時並未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極壞影響。

張某因返工時睡覺1小時被解僱。(網上圖片)
張某因返工時睡覺1小時被解僱。(網上圖片)
張某因返工時睡覺1小時被解僱。(網上圖片)

法院稱,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為前提,並且該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法院認為,從張某違紀行為的動機、次數、後果、影響、損失等幾個方面考量,張某違紀行為具有偶發性,且客觀上並未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宜認定為「嚴重」,且張某入職公司20年,並多次被評優評先並晉升加薪,公司僅因其一次違反公司內部《員工手冊》規定,就以較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顯然不具備合理性,同時,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故此,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張某勞動關係違法,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賠償金35萬多元人民幣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