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3人摘馬蜂窩致女路人被圍攻蜇亡 法院判承擔80%賠償責任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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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遵義市3人早前在務川縣某村摘取馬蜂窩,結果第二天導致4名路人被馬蜂圍攻蜇傷,其中一女子更因病情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死者家屬提起訴訟,向摘取馬蜂窩的三人索賠91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周三(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審法院酌定摘取馬蜂窩的三人承擔80%賠償責任,死者自行承擔20%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去年9月10日,遵義市務川縣男子申某在務川縣某村摘取了兩個馬蜂窩,並將其發布在抖音上。隨後,湖北恩施男子鄭某通過抖音認識申某,並向申某了解務川當地的馬蜂窩情況。去年10月15日,申某將自己在當地發現馬蜂窩的情況告知鄭某和另一名恩施男子張某,並發送定位告知了位置。第二天中午,張某和鄭某駕車來到申某住所地,在申某的引路下,三人到達某村芋頭坪(小地名)一樹林後,張某及申某在蜂巢附近接應和警戒,鄭某穿上防護服並攜帶藥物噴劑,摘取了樹上的馬蜂窩。隨後,三人返回申某家吃飯,張某、鄭某在次日駕車離開。

去年10月17日,務川縣的羅女士和李某等五人相約從縣城出發,前往某村的樹林撿野生蘑菇。當天13時許,五人途經鄭某前一天剛摘走馬蜂窩的芋頭坪樹林區域時,羅女士等人遭遇馬蜂圍攻蟄擊,致使羅女士等四人受傷。傷者之後被送醫搶救。入院時,羅女士病情危重,全身蜇傷部位達上百處,以頭頂部、軀幹及雙手為主。當晚,羅女士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羅女士的丈夫申先生及兒女提起訴訟,向張某、鄭某、申某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1.6萬餘元。一審中,羅女士父母表示不參加訴訟,申先生及兒女撤回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索賠金額調整為91.3萬餘元。

家屬提起訴訟。(VCG)

務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羅女士死亡導致的各項賠償金共計91.2萬餘元。法院認為,羅女士遭馬蜂蜇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未經死因司法鑒定,但結合病案記載,她生前並不存在重大疾病,其遭受馬蜂蜇傷部位多達上百處,按當地眾所周知的事實,即本案馬蜂築巢於樹上,屬群居性劇毒昆蟲,羅女士病情符合被毒蜂蜇傷的臨床特徵,推定其死因與毒蜂蜇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對於鄭某、張某提及的羅女士遭馬蜂蜇傷的地點與他們採摘蜂巢的地點不是同一地點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申某等人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可明確羅女士遭馬蜂蜇傷的地點即張某等摘取蜂巢的地點。

法院又認為,申某、鄭某、張某均具有摘取野外蜂巢的經歷,他們對馬蜂具有劇毒性和攻擊性是明知的。馬蜂具有在蜂巢被破壞後更加隨意攻擊蜇人的生活習性,三人相約摘取馬蜂窩的行為增大了路過人員被馬蜂蜇傷的危險性,主觀上對馬蜂窩被摘取後未處理的余蜂回巢攻擊人應當預見,在摘取蜂窩後未消除隱患,也未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記,對可能進入林區的人員未盡到充分的安全提醒注意義務。此外,築在樹上的蜂巢一般比較巨大,路人易於識別和避讓,但三人摘取樹上蜂巢後,增加了路過人員識別此地存在毒蜂的難度。

因此,對羅女士遭毒蜂蜇傷,申某等三人均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此外,羅女士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野外撿蘑菇時應仔細觀察謹慎通行,其對野外林區潛在危險缺乏預判,未盡充分注意義務,應減輕三人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酌定由張某、鄭某、申某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羅女士自身承擔20%的責任。

對於張某、鄭某、申某內部責任的分擔問題,法院表示,申某作為介紹引路人,張某、鄭某作為直接摘取蜂巢的受益人,酌定由申某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張某、鄭某分別承擔45%的民事賠償責任。如張某、鄭某、申某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據此,務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申某賠償申先生及其兒女各項損失7.29萬餘元,張某、鄭某分別賠償申先生及其兒女各項損失32.84萬餘元,申某、張某和鄭某對上述債務72.98萬餘元承擔連帶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一審判決後,張某和鄭某不服,提起上訴。今年5月16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