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個月大女嬰離世火化後未留骨灰 父母起訴醫院殯儀館獲賠4萬元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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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名9個月大的女嬰在醫院治療後不幸離世,父母委託醫院太平間處理遺體,惟遺體經火化後未有保留骨灰。當地法院近日對案件作出判決,涉事醫院需向女嬰父母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人民幣。

重慶一名9個月大的女嬰在醫院治療後不幸離世,父母委託醫院太平間處理遺體,惟遺體經火化後未有保留骨灰。(示意圖片/視覺中國)

2023年1月,胡某、陳某9個月大的女兒,因病在重慶某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但手術後也未能挽留生命,最終不幸離世。其後,胡某向醫院太平間工作人員劉某作出授權委託,委託劉某代為處理其女兒遺體火化及一切後事。

劉某將遺體交到某殯儀館後,獲殯儀館工作人員告知,「未滿3歲的遺體沒有骨灰,需要作出『無灰』承諾。」因此劉某在遺體到館通知單上說明處書寫了「同意火化不看遺體無灰」,並在通知單「家屬或喪事承辦人」簽名。

遺體火化後,胡某、陳某要求殯儀館提供女兒骨灰。殯儀館表示,使用的火化機說明書載明,「0-3歲的嬰幼兒,因未完全發育,骨骼未完全鈣化,且存在骨骼小、密度低、質量輕等情況,經高溫焚燒炭化後,在爐膛負壓狀態下,無骨灰留存。」且提交的遺體到館通知單顯示,同意火化不看遺體無骨灰。

法院判處涉事醫院需向女嬰父母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人民幣。(網上圖片)

醫院方面則表示嬰兒死亡後胡某、陳某就後事處理出具了書面承諾書,由殯儀館進行火化處理,醫院對死者骨灰是否留存並不知情。胡某、陳某遂將醫院和殯儀館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中得知,採取合適的火化手段,可以做到9個月的小孩在火化後保留少量骨灰。嬰幼兒遺體火化基本無骨灰,但並不代表完全不能留有骨灰。

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通常對中華民族的喪禮的認知來說,死者火化並不意味喪禮的終結,骨灰作為情感寄託的重要載體對死者來說具有重大人格利益,火化後仍然會辦理下葬事宜。現骨灰無法返還,胡某、陳某喪失了祭奠已亡親人的特殊載體,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判決重慶某醫院向胡某、陳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