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礦業公司8年瞞報6宗死亡事故 唯4宗已過刑事追溯期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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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5日、11月21日,分別有群眾書面向國家礦山安監局和吉林省應急管理廳同時舉報,在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間,新宇礦業井下發生6宗事故致7人死亡,企業存在瞞報情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官網日前發布調查報告,證實6宗瞞報事故均屬實。

內媒《新京報》報道,針對群眾舉報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新宇礦業)瞞報8年間井下發生6宗事故,導致死亡7人真實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由吉林局牽頭,會同白山市應急管理局、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總工會成立事故調查組,並對6宗事故展開調查。

官方證實,吉林新宇礦業公司8年瞞報6宗死亡事故。(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官網)

經查,6宗事故分別為:新宇礦業東風井2010年「6.30」疾病死亡事故、新宇礦業東風井2014年「1.6」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新宇礦業七井2014年「11.6」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5年「5.30」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8年「8.30」運輸事故。

官方調查顯示,除了2010年「6.30」事故確屬突發疾病死亡外,其餘5宗均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上述事故,煤礦法定代表人或礦井實際控制人,均選擇隱瞞不報,私自或指派他人與遇難者家屬協商賠償。

對於事故的相關處罰,因6宗事故中的2014年「1.6」頂板事故、2014年「9.17」水害事故、2014年「11.6」頂板事故、2015年「5.30」頂板事故均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第139條之一規定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五年追訴期限,故上述4宗事故免予實施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則由對其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依規依紀處理。

另外,對上述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事故調查組建議,將煤礦2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並處罰款。建議將白山市渾江區盛庭老年公寓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建議給予江源區地方政府3名領導幹部黨紀處分。

同時,新宇礦業對新宇礦業二井2018年「8.30」運輸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相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對其處罰款20萬元;事故發生後瞞報,建議對其處罰款200萬元(人民幣,下同),合併罰款220萬元整。

回顧央視於今年3月報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初印發《打擊和防範礦山瞞報事故的若干措施》,發布了強化現場監控、加強現場監督、暢通舉報渠道等九條措施,嚴厲打擊礦山事故瞞報行為。

《措施》指出,為深入貫徹落實總書記習近平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鞏固和深化礦山瞞報事故「大起底」成果,嚴厲打擊礦山瞞報事故行為,維護礦山良好安全生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