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同痴情男分手 浙江女竟老屈強姦冀對方入獄 終因誣告陷害獲刑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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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麗水市雲和縣女子蘭某某多次嘗試與男友分手遭拒後,竟在與男友發生性關係後報警,謊稱遭對方強姦,從而想讓他被判刑。不過蘭女大計未得逞,近日反因誣告陷害,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該宗由雲和縣人民法院審理、有關誣告陷害的刑事判決書。法院審理查明,蘭某某與郭某為男女朋友關係,後蘭某某提出分手,郭某不同意就到雲和找蘭某某,雙方因此發生爭吵,多次報警調解未果。

2023年10月27日,為徹底與郭某分手,蘭某某用微信與葉某聊天,並表示自己想通過與郭某發生性關係,誣告郭某強姦讓其受到刑事追究。同日18時許,蘭某某帶其小兒子前往郭某暫住的雲和縣某賓館房間,後在賓館房間內的床上與郭某發生性關係。隨後趁郭某外出時報警稱自己被強姦。

雲和縣人民法院審理。(網上圖片)

雲和縣偵查機關於當日受案調查,於同年10月28日刑事立案偵查,於同年10月31日將郭某抓獲歸案,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將郭某涉嫌強姦案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然而,在審查案件過程中,雲和縣人民檢察院發現蘭某某可能存在誣告陷害的犯罪線索,遂於同年11月1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於當日釋放郭某。2024年1月18日,郭某涉嫌強姦案被撤銷並決定對郭某解除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蘭某某捏造自己被強姦的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蘭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蘭某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對其可以適用緩刑。一審以被告人蘭某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