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4少年河邊洗澡2人溺亡 同行一人因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
2021年7月,4名少年在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上莊鄉一河道內洗澡玩耍,其中2人溺亡。事後,同行的15歲少年李某儒被刑事拘留,後依法逮捕。2022年7月,一審判決李某儒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李某儒向同行的李某陽索要香煙未果,心生怨恨,兩次推李某陽至深水區,對李某陽溺亡持放任態度,造成其溺亡後果,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其申訴律師認為,該案缺乏能證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實物證據,李某儒的行為與李某陽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不足。下一步將按程序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紅星新聞》報道,事發於2021年7月11月,李某陽、陳某勝、李某儒、李某牛到上莊鄉一河道內洗澡玩耍,14歲的李某陽溺亡,15歲的陳某勝救人無果被水沖走溺亡。事發時,同行的12歲李某牛是唯一的目擊證人。
2022年1月11日,新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儒向李某陽索要香煙未果而心生怨恨,明知對方不會游泳且知曉該河段是深水區的情況下,兩次推搡李某陽致後者跌入深水區溺亡。
一審判決書顯示,李某儒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對罪名有異議,辯稱李某陽並非被他推跌淹死,李某陽被他推搡後還站着與其說話,後來他才看到李某陽被水沖走。
2021年8月21日,李某儒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新野縣公安局監視居住;8月27日被刑事拘留。檢察院曾因「沒有其他定罪的其他不變證據」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直至警方補充偵查事項,包括案發現場水文特徵、被害人死因、閉路電視紀錄等。2021年9月13日,李某儒轉取保候審,同年12月1日,李某儒正式被依法逮捕。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李某儒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人溺亡的後果,客觀上實施了兩次推被害人李某陽至深水區的行為,對李某陽溺亡持放任態度,造成李某陽溺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囚11年。李某儒方不服上訴,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申訴律師王任飛認為,李某牛證言是該案中的孤證,與李某儒的供述有矛盾,也無實物證據證明,李某儒的行為與李某陽的死亡之間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缺乏完備證據。據文件記載,李某牛曾更改證言,且他錄口供時陳述前後矛盾,並受其在旁監護人的干預。
2022年11月,該案二審在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李某儒供述與李某牛證言在主要事實上能夠相互印證,藍天救援隊成員的證言證實岸邊到河道是一個向下的斜坡,河底都是沙,愈往河中走水愈深沙愈少。以上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儒犯罪時為未成年人,應當從輕處罰,他自首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關於李某儒上訴稱李某牛的證言不具有客觀性,不應採納,法院經查,李某牛是案發過程的目擊者,公安機關在詢問時全程有其家屬在場,其陳述事實符合其年齡段的認知水平,李某牛證言應當予以採納,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李某儒方曾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申請再審,2023年12月收到駁回申訴通知書。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駁回申訴。李某儒現在鄭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