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不滿放棄搶救肺癌父 將母親和兄長告上法庭索賠22萬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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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父親早年因肺癌末期而受苦,其妻子和兩名兒子決定放棄治療。不過其女兒對此不理解,並認為母親和哥哥們擅自簽署《放棄搶救知情同意書》,不僅侵害了父親的生命利益,還傷害了她的感情,遂在父親去世後將母親和哥哥告上法庭,要求賠禮道歉並索要22萬元(人民幣.下同)的精神撫慰費。最終,法院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本案近期經二審維持了原判。

案中老人孫老伯和李阿婆育有長子阿春、次子阿夏和幼女阿秋。2014年,孫老伯被確診為肺鱗癌,並接受切除左上肺。醫院考慮到其同時有肺部感染、心率失常、糖尿病等症狀,加上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各不相同,疾病發展具有不可預測性等,遂出具了《告知及授權委托書》,讓患者可授權委托信任的代理人,代理其在診療過程中的一切事務並在手術知情同意書等需要病人簽名同意的醫療文書上簽名。而孫老伯的受委托人是李阿婆。

到2014年年末,孫老伯病情危重,需要口插管、呼吸機支持治療。得知治療的利弊後,李阿婆與兩名兒子決定放棄所有有創搶救方式,僅用靜脈搶救藥物進行治療。次子阿夏在《放棄有創搶救同意書》上簽名。不久,孫老伯病逝。

事後,女兒阿秋認為,母親和兄長在未經她同意下放棄對父親採取有效的治療措施,擅自中斷對父親的生命支持,侵害了她平等參與父親救治的權利、在父親死亡前後見面的權利、祭奠事宜的知情和協商權利,對她造成了精神侵害。

肺鱗癌示意圖。(魯中晨報)

事件鬧上法庭,而對於阿秋的說法,李阿婆等人均不接受。長子阿春表示,妹妹知道父親住在哪家醫院,且她完全可以在認為父親的治療方法存在不妥時向醫院提出要求。然而,在父親過百日的治療過程中,阿秋並無建議或類似行為。他又指,妹妹認為母親和兄長掌握了父親的全部財產,拒絕為父親支付醫療費;因治療產生的逾3萬元治療費用,妹妹分毫未承擔,未盡到子女應盡的義務。而且,她實際上並未考慮父親忍受的折磨和母親的辛苦,也因對母親和兄長的決定有意見而未參加葬禮。

上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孫老伯臨終前病情已經發展到了極其危重,他去世前數月,李阿婆、阿春和阿夏曾多次協助其入院治療,因此並不能認為三人對孫老伯放棄了治療,無法證明其損害了孫老伯的生命權。醫院診斷記錄顯示,孫老伯臨終前已無法清楚地表達是否接受或放棄治療的醫療意願,其本人也已不具備醫療同意能力,因此其近親屬為其代行醫療同意權並無不妥。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並未規定近親屬代為作出醫療決定權時,必須要達成一致意見;作為與孫老伯關係最為密切的配偶,李阿婆代為做出醫療決定並無不當。

法院認為,阿秋所主張的其權益受到了侵害,於法無據,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案件近期經二審,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