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清遠13歲男童公廁內性侵8歲女童 警方不予立案已返校上課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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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清遠陽山縣傳出一名13歲男孩在公園廁所內性侵8歲女童。事發後,女童父母報警,但警方於3月18日告知女童父母稱,由於涉事男孩未滿14歲,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男孩雖事發後一度被停課,但目前已回校上課。女童家屬時候向多方反映求助,但都未獲理會。

據女童姑姑陳女士介紹,8歲陳果(化名)在當地讀小二,父母在鎮上做小生意。今年2月26日下午放學後,陳果與姐姐一起去公園玩耍時,因姊妹吵架,被獨自留在公園,其後在公園廁所內遭到一名讀中二的陌生男孩性侵。事發後,家屬發現陳果下體有血跡,便報警並帶其去醫院檢查。

陽山縣婦幼保健院於2月26日19時30分作出的診斷結果顯示,陳果的處女膜破裂,「見小量血跡,左大腿內側見兩處淤黑」。

家屬了解到,性侵陳果的男孩陳某某於2010年5月出生,還差幾個月就滿14歲。當日事發後並未回家,而是跑到5、6公里外的同學家,當晚被警方找到。但很快就被釋放。

問題學生全校有名 因未滿14歲不予立案釋放

據陳女士提供的信息顯示,陳某某的一位任課老師表示,陳某某是一個「問題學生」,平時抽煙喝酒、曠課,還有霸淩行為,中一就在全校「有名」。事發後,陳果父母和陳某某父母在警局見過一次,對方稱家中困難,沒錢賠償,提出給2萬元和解,並要求出具諒解書,陳果的父母很氣憤,拒絕了對方的和解方案。

3月18日,當地警方告知陳果父母,由於陳某某不滿14歲,無法追究刑責,不予立案。且3月18日,在接收《不予立案通知書》簽名時,警方要求陳果家屬將簽字的時間寫為3月1日,而不是當天。事後家屬覺得不妥,提出反對,遂又重新簽了一次,時間寫為3月18日。

據知情人表示,事發後陳某某被停課,但現在又回校上課,在未有上級通知前,老師也沒有權利不讓陳某某回校上課。

家長多處投訴無果:不能當做事情沒有發生一樣

陳果姑姑說,事發後,陳果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創傷,又哭又鬧,此前已經做過心理輔導,目前已返校上學。家屬認為,發生了如此惡劣的事件,加害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當作事情沒有發生一樣,「沒有任何處理結果」。目前,家屬已向當地教育局、12345(投訴熱線)等多部門投訴反映情況。

目前,雖然當地鎮政府已介入,正在和陳果父母溝通,但還未有回應。

律師:涉事男孩不存在故意殺人等情形 警方不予立案依法依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二歲不滿十四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正教育。

對於此事,廣州律師陳亮認為,由於男孩不滿14歲,涉嫌性侵,不存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情形,警方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也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的。此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正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矯正教育措施:予以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命令具結悔過;命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命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進入特定場所;命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正;命令參與社會服務活動;命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相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其他適當的矯正教育措施。此案中的加害人是未成年人,自身無賠償能力,相關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