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元朗新慶村、粉嶺永寧圍村屋業主不遵從清拆令 罰款逾16萬
撰文:蔡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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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指出,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分別於粉嶺裁判法院及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16萬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粉嶺永寧圍一幢四層高的僭建村屋(包括一層地庫及三層高上蓋)及一個位於該村屋天台上約646平方呎的僭建物。由於有關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粉嶺永寧圍業主被罰7.6萬
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2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有關業主在法庭求情時表示會安排所需的清拆工程,最終該業主被判罰款合共76,190元。
天台設逾三百呎僭建物
第二宗個案涉及位於元朗新慶村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323平方呎的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2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88,460元。
不遵從清拆令最高罰款20萬、監禁一年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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