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之谷】二手樓藏隱性債務 風險連環爆發 一招可緩解?
樓市近日最熱門話題,除了劈價盤湧現,更多是有買家懷疑墮入買樓陷阱——業主涉嫌在賣樓前後將物業多次抵押套現,並且在收取買家訂金後隨即破產,令買家難以追討訂金,即使事前查冊亦未能成功保障自己。類似事件近期接二連三被媒體報道,相信對準買家構成一定心理壓力。究竟有沒有方法可以盡可能減低買樓中伏的風險?
根據媒體報道,該買家與賣家簽署臨約及正式買賣合約,並支付了共70萬元訂金,然而,在簽署轉讓契約前的「成交空窗期」間,土地註冊處突然顯示該物業出現「三按」,但賣方律師樓已將訂金發放予賣家,而賣家亦隨即破產。由於買家並非優先債權人,而物業又資不抵債,買家要追討70萬元訂金可謂相當困難。
訂金存賣方律師樓最少一個月
上述陷阱是買家在「成交空窗期」驚覺賣家有隱性債務,同時賣方律師又提早將訂金過數予賣家,才會令買家中伏。筆者認為,最直接的預防方法,就是簽臨約時加多一項條款:「所有訂金,包括大訂及細訂,均託管在賣方律師樓,直至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一個月之後,並証明樓價尾數足夠清還該物業之欠款或債務免後,才可交予賣家」,而非傳統的兩星期。
為甚麼要將訂金存放在賣方律師樓至少一個月?這與土地註冊處的註冊優先次序有關,如果相關合約(正約或臨約)是在簽訂當日後一個月內註上土地註冊處,優先權生效日可追溯至簽訂當日;若果一個月過後律師才註上土地註冊處,其優先次序則由註上至土地註冊處當日起計。
土地註冊處在收到註冊文件的要求時,最遲會在收到文件日期的翌日早上,首先在文件註上"Pending" ,並且在檢視過沒有問題後,會在14個工作天內正式完成註冊。當買家律師在一個月期滿後查冊時,見到有「pending」甚至有其他債務文件時,應當通知買家有關風險,並替買家爭取相關權益。
這亦解釋了為甚麼賣家在簽臨約時查冊沒有問題,但之後才有其他較優先的債務被註上去,所以要至少將訂金交由律師保管一個月,確保該段時間內沒有早於買賣雙方簽約的押記註上。一個月後,如果仍未有較優先的債務註上土地註冊處的話,買家的臨約便擁有優先權,就算之後有賣家其他債務註上,也不會影響買家之業權。
當然,由律師保管訂金的條款是需要買賣雙方同意的;如果賣方急需資金周轉,或者是換樓客,需要以訂金來支付首期,未必會同意有關安排,但現在有多於一宗的置業中伏事件,買家實在不可不防。
訂金支票抬頭寫賣方律師樓
此外,一般買賣雙方在簽署臨約後,會在14日內再簽正約,然後律師會將正約註上土地註冊處;但有些交易,臨約和正約簽署相距時間較遠,變相成交空窗期亦延長,故買方應指示律師盡早將臨約註上土地註冊處,避免對方「出蠱惑」 。還有,支付訂金的支票或本票,抬頭一定要寫賣家律師樓名字,千萬不可寫賣家姓名,否則有任何差池,就更難追討損失。
最後,買家在睇樓階段時,其實已經可以為心儀物業進行查冊。雖然香港物業有一按及二按押記是很平常,但如果查冊發現物業在短期內有多項債務被註上,或許反映業主財務出問題,如業主不接受由律師保管訂金並一個月才放訂的方案,買家就應審慎衡量相關的風險,避免親身試伏。
作者子非魚為星之谷首席顧問,現於多份報章及網上平台撰文,著作《按揭達人》,涉足地產買賣及按揭、移民顧問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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