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謀定價|代理收取佣金需個別協商 不可用業內慣常或標準佣金率

撰文:蔡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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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今日(5日)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為地產代理業界就物業買賣及租賃交易中收取佣金、以及在銷售一手住宅物業時如果向買方提供優惠這兩方面如何採取良好及有效的競爭做法提供指引。新執業通告將於2024年11月1日生效。

據新執業通告資料,地產代理在收取佣金方面,需制定書面佣金政策。在訂立任何臨時買賣協議或租賃協議之前,向客戶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收取的佣金金額或佣金率、將履行的特定工作及服務、所提供服務的期限,以及促成交易的持牌員工及其主管的姓名。

不得與競爭對手討論、交換影響競爭性敏感資料

地產代理公司必須自行就其收取的佣金金額或佣金率作出商業決定或與客戶個別協商,而並非採用或跟從行業內的慣常或標準佣金率或以任何形式集體訂定的佣金率。

地產代理公司亦不得與競爭對手討論或交換或向競爭對手披露影響競爭性的敏感資料,如怎樣制定佣金率的細目以及與定價策略、銷售及推銷計劃等有關的資料。

地產代理公司不得濫用其市場權勢

此外,在提供優惠方面,地產代理公司不得透過其所提供的優惠限制或妨礙買方在作出購買決定時全面考慮其決定。此外,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地產代理公司在提供其優惠時,不得濫用其市場權勢。

倘地產代理公司向準買家提供優惠(包括任何送贈、折扣、現金回贈或具有金錢價值的利益)以促成物業交易(尤其是在一手住宅市場中), 這是地產代理公司的個別商業決定(該 決定不可與其他地產代理公司討論 ), 而地產代理公司並非必須要提供優惠。

而在地產代理為買方提交相關投標書/要約/購樓意向登記或訂立任何與購樓有關的協議或支付任何與購樓有關的款項(以最早者為準)之前,以書面形式在指定優惠書中告知買方其所提供的優惠,並遵守相關要求(包括倘優惠採用的是貨幣形式,持牌人必須在優惠書中述明優惠的實際數額或顯示如何計算優惠金額的公式)。

新執業通告又指出,鑒於近期有數間地產代理公司涉嫌協議訂定在銷售一手住宅物業時所賺取的最低實收佣金率,引起與反競爭有關的關注,監管局為提高業界的專業水平及加強公平競爭發出最新執業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