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字節跳動的把柄 中國企業的學費

撰文:吳迪
出版:更新:

中國科技企業字節跳動(ByteDance)正面臨艱難的選擇:或是按白宮要求,向美國企業出售其美國業務(如果白宮不再改變立場的話);又或是被禁止在美國經營,乃至面臨後續其他潛在的代價。
而今看來,字節跳動應該已決定盡快與微軟(Microsoft)在特朗普設下的9月15日期限前達成商業協議。
字節跳動並沒有太多選擇,這是它需要吃下的「苦果」。這也是中國企業在走出國門的過程中,所「上繳」的又一次學費。

美國對於TikTok及其母公司字節跳動的調查在去年便已經開始。美國監管機構此前已經以數據安全、審查等理由,多次呼籲對TikTok進行調查,目的是要證明該應用會從用戶及其設備收集個人信息的證據。

但從多方信息看,美國政府和相關安全部門至今都還沒有拿出任何證據表明TikTok正在向中國政府傳輸美國用戶的數據。

各國對待TikTok的態度不同(點擊瀏覽高清圖):

+4

據公開報道,《華盛頓郵報》專欄作家福勒(Geoffrey Fowler)和私隱公司Disconnect首席技術官傑克遜(Patrick Jackson)表示,他們並沒有發現TikTok收集的數據和Facebook收集的數據有任何不同。並且所謂「流出」的數據大部分都流向了亞馬遜(Amazon)等公司提供的雲網絡服務,而非任何中國地址。

事實或許確是如此,但政治在實操縱往往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只要有了政治意願,總能找到合適的法理屆時。「危害國家安全」就是可以被廣泛應用的法理。

又見「國家安全」

1977年,美國通過《國際應急經濟權利法》(IEEPA),其1701條規定:如果總統認為國家安全受到外國經濟、科技、外交政策上威脅,則可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總統屆時將有權對美國構成威脅的境外國家、企業、採取應對措施。此外,2001年「911事件」之後,美國國會又通過《愛國者法案》,授權政府可在不提供切實證據和理由的情況下,在調查期間對外國資產展開行動。

雖然IEEPA也限制了美國總統宣佈緊急狀態的可能,但這不妨礙歷屆總統在國家安全領域大量使用。此前特朗普政府在考慮封禁TikTok時,就是考慮以IEEPA為依據。

微軟對TikTok美國業務的收購需要在9月15日之前完成,否則特朗普將採取後續行動。(Getty)

當然,這種有可能違背「自由市場」、「言論自由」等美國核心價值觀的決定,將在美國國內引起很大爭議,因此特朗普也退而求其次,只要求字節跳動出售美國業務。也因為這樣,很多人也譏諷字節跳動的「不爭」。大陸多有網民不忿地表示,字節跳動為何不抗爭?為何不利用自己的優勢影響力,用美國法律與白宮博弈?

這是因為,白宮手中握有字節跳動的「把柄」,而這也源於2017年年底的一次收購案——字節跳動收購Musical.ly。

實際上,早在2019年11月,特朗普政府就宣佈將對字節跳動2017年收購社交媒體應用Musical.ly展開國家安全審查。如今人們多討論「國家安全」,卻殊不知,企業收購的相關法規才是最為致命的。因為美國有一個機構,名為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

白宮的法理

CFIUS負責審查所有關乎美國企業的收購案。事實上,CFIUS原本就並非所有項目都會審批,而大部分領域是自願申報原則,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申報。但是只要CFIUS想查,便有權調查,且沒有追溯時限,可以追究已完成的交易。

對於規避CFIUS審查的行為,CFIUS設置有極為嚴厲的罰則,應進行強制申報而未申報的,罰款金額可取與交易金額等值或25萬美元之高者,同時CFIUS可以對相關企業的投資活動施以禁令,乃至要求進行強制剝離。CFIUS也被授權,可以實質性改變公司運營、否決並終止交易,這些都對企業經營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

字節跳動的尷尬就在於,2017年收購Musical.ly時,確實沒有向CFIUS申報。

Musical.ly是一個2014年4月上線的短視頻社區手機應用程式,最初是上海聞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產品。2017年11月10日,被字節跳動以10億美元收購,此後專注於海外市場。綜合公開信息,Musical.ly並非一家美國公司,初創團隊是由不到 10 人的中國團隊在上海和三藩市兩地研發而來,Musical.ly聯合創始人、現任TikTok高級副總裁朱駿、Musical.ly聯合創始人陽陸育都是中國人。2016年5月,Musical.ly完成了由獵豹,SIG,GGV,啟明創投和光信資本等1.2億美元的 C 輪融資。如此看來,這家公司應該註冊地也不在美國,大概率為離岸架構。

有人要問,既然字節跳動和Musical.ly都不是美國企業,那豈不是不用申報?非也。2018年,美國《外國投資風險評估現代化法案》(FIRRMA)生效,CFIUS的權力大大加強,添加了外國投資強制申報制度,也擴大了審核範圍,任何企業即使不在美國,創始人和股東的國籍也都不是美國人,但只要被投資或收購的公司在美國有業務,CFIUS就可以行使管轄權。

↑↑↑↑↑白宫經濟顧問納瓦羅(Peter Navarro)對微軟收購TikTok美國業務提出質疑,認為微軟搜索引擎Bing和Skype皆可在中國大陸使用,中共各機構亦多使用Microsoft Office等軟件,暗示這意味微軟不可信。

中國企業的「學費」

因此,考慮到Musical.ly原本就在美國有大量客戶,CFIUS也就有權審查字節跳動對其的收購。更尷尬的是,字節跳動在收購Musical.ly之後數月,將之與TikTok相結合。這從用戶體驗角度無疑是很好的選擇,但這也為今天的危機埋下了伏筆——字節跳動也無法劃分清楚,今天TikTok有多少源自Musical.ly,多少源自TikTok。美國政府因此也可以將全部TikTok都認定是當時被收購的Musical.ly所產生的業務。

如今的情況便是如此,字節跳動被秋後算賬了。美國的法理很蠻橫,但它就是美國的法理。

近年來,其實每年都有與中國相關的併購交易被CFIUS以「可能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影響」而否決。以往,中國企業在進行相關併購交易時,往往不會就相關交易向CFIUS提交審查申請,甚至基於某些因素,有些企業還試圖「規避」CFIUS審查。顯然這都留下了巨大隱患,特別是在如今中美關係變化的大環境下。

隨着中國企業走出去的腳步越來越大,提高併購交易中的合規意識越發重要,企業需審慎應對。美國如是,各國亦都有類似程度不一的審查機制。如何做到合理合規,是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必須要上的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