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教室】律師科恩引發特朗普彈劾爭議 拉總統下馬有幾難?
美國總統特朗普的前私人律師科恩(Michael Cohen)於周二向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承認8項控罪。其中包括承認向豔星克利福德(Stephanie Clifford)支付13萬美元「掩口費」,事件涉及對2016年特朗普總統選舉工程的「非法選舉捐獻」。
科恩更直指「掩口費」背後由一位「聯邦公職候選人協調及指示」,將特朗普拉下水。特朗普面臨刑事罪行起訴的危機,再次觸動美國朝野對「彈劾特朗普」的討論。
但是,在美國要將一個總統拉下馬,到底要通過甚麼程序?
首先,根據美國憲法,要將總統拉下馬,只有兩大途徑:「彈劾」及「總統無法執行職務」。後者需由副總統等國會接受的人向國會提出,並在總統本人不反對下,才會生效。由於科恩「豔星門」案件,似乎不涉及特朗普的精神健康狀況,故此這裏只談「彈劾」一途。
「彈劾」的程序
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款,總統「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均應免職」。
對總統的彈劾權在國會,彈劾案可以由眾議院議員提出,亦可以由包括「特別檢察官」的其他人員提出。彈劾案須先經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並列出具體罪名條目,然後再交送眾議院大會。大會則會對每一彈劾條罪名投票,以簡單多數形式通過。
通過後的彈劾案將會轉交參議院進行審判。審判期間,參議院有權傳召證人作盤問,而被彈劾的總統亦有權在律師陪同下到參議院為自己辯護。在審判後,要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判定總統有罪,其判罪才會成立。判罪成立後,總統會立刻喪失其職務。
歷上僅有三次彈劾的根據
雖然彈劾總統的法條,於1787年美國憲法正式完成時,已在其中。但兩百多年來,從來沒有一位總統因彈劾而落台。眾議院只討論過三位總統的彈劾案:詹森(Andrew Johnson)、尼克遜(Richard Nixon),以及克林頓(Bill Clinton)。其中,只有詹森及克林頓的彈劾案有通過眾議院,然而兩者都無法在參議院通過判罪。
要彈劾特朗普,首要條件就是要找出罪名。在「豔星門」非法選舉捐獻控罪的背景下,就要看國會會否將此控罪當作可以作為彈劾根據的「重罪或輕罪」。
這當然是一個政治決定。接替尼克遜的福特總統(Gerald Ford)就曾說:「一個可彈劾的罪名,就是任何在歷史上某個時刻,大多數眾議員認為是(可彈劾的)。」
從歷史上的彈劾例子來看,可彈劾的罪名確是非常多樣。在1868年,詹森是因為違反國會意願撤換了當時的美國戰爭部長,而被眾議會彈劾。在1974年尼克遜,則因為「水門事件」派人入侵民主黨部、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而險被彈劾。在1998年,克林頓則因為在其性醜聞上作假證供而遭彈劾。
司法部能否起訴特朗普?
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位總統都沒有在司法系統中有被判罪。
特朗普的情況與三位總統不一樣,因為科恩的案件有可能為特朗普帶來兩大被起訴判罪的可能。
其一,科恩的代表律師戴維斯(Lanny Davis)表示,如果科恩向豔星克利福德支付「掩口費」是違法行為,幕後主使他的特朗普則不可能無罪。
其二,科恩亦有可能透過與「通俄門」特別檢察官米勒(Robert Mueller)合作,以求減刑。其律師戴維斯亦公開指出,科恩「非常樂意向特別檢察官交代所有他知道的事,不只是2016年大選,很明顯可能涉及串通和腐敗……還有黑客入侵電腦事件,和特朗普是否預先知悉,甚至為此高興。」
然而,即使在法律上,特朗普是顯而易見的有罪,現實上的判罪,還須經過司法部向法院正式起訴特朗普。但「司法部能否起訴現任總統」卻是一宗極大的憲法爭議。
特朗普的現任私人律師朱利亞尼(Rudy Giuliani),在本年5月時就曾透露,特別檢察官米勒與司法部立場相同,雙方都認為司法部無憲制權力去起訴總統。
因此,要拉特朗普下馬,唯一可能就是直接通過彈劾。
「彈劾特朗普」的各種可能
目前國會兩院都由共和黨把持,而特朗普在共和黨選民中的支持一直接近90%,故此在政治上要通過對特朗普的彈劾,可能性極低。
在11月的期中選舉後,民主黨就算一舉奪回國會兩院多數,彈劾總統亦難通過。現任民主黨眾議院領袖佩洛西(Nancy Pelosi),就表示即使民主黨奪回眾議院多數,彈劾特朗普仍然不會是民主黨的要務。
即使彈劾案能通過眾議院,參議院判罪的三分之二絕大多數要求,在沒有共和黨合作下,仍難通過。
由此可見,要成功彈劾特朗普,首先還要看共和黨選民是否會繼續不顧一切,一面倒支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