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句話說清楚笛卡兒的哲學體系:如何證明我存在和世界存在
導言:有趣的哲學家笛卡兒
整個西方哲學經歷三個轉折:
第一個階段是「形而上學轉折(metaphysical turn)」,就是古希臘哲學家們斷言了很多關於這個世界本質和起源的主張,這些主張使得哲學從神話傳統中分離出來,產生理性地系統思考世界的局面;
第二個階段就是反思得出這些形而上學主張的認識方法的可靠性,稱為「認識論轉折(epistemological turn)」,就是任何主張必須要預設得出這些主張的認識方法的可靠性。這個轉折是法國哲學家笛卡兒(1596-1650)開創的,他仿照數學和幾何的方法,發明了直觀-演繹的哲學方法,用來發現真理。
第三個階段是「語言轉折(lingual turn)」,就是任何哲學主張都依賴於語言的表達,語言表達本身的精密性和機制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們思想的層次和精密性。因此很多哲學問題很大程度上是語言和概念的含混和多義所造成的。
笛卡兒開創了第二個轉折,被視為歐洲現代哲學之父,他的名著是《第一哲學沉思集(Meditations on the First Philosophy)》,這本書寫得很簡約而成體系,主體部分是六個沉思,相當於六天思考的東西。雖然這本書語言很簡約,但是理解上確實有難度。他的主要工作是如何從認識論的角度,如何去證明我存在,上帝存在,世界存在,如何去建立一個對世界的系統而自洽的解釋。
他的思想非常有趣,處理的都是很玄的問題,或者吃飽了撐了的問題。但是這些問題恰恰是哲學追求終極智慧魅力的所在,作者嘗試用45句話(實際上是45步)說清楚笛卡兒的全部哲學體系,看看他如何證明:我存在,上帝存在,世界存在。
二、45句話說清楚笛卡兒的哲學體系
第一節:證明「我存在」(《第一沉思》和《第二沉思》)
(1):這個世界的一切或許都是可疑的和不確定的,或許有個全能的惡魔虛構了這個世界的一切(比如世界就像夢境一樣虛幻;我或許不存在)。
(2):當我做出(1)這樣的懷疑(一種思想的活動)時,我自己是存在的。
(3):因此,我懷疑故我在。〔從(2)得出〕
(4):因此,一般而論,我思故我在。〔從(3)得出〕(「我思故我在」的拉丁文是Cogito ergo sum,英文是I am thinking, therefore I am/exist,其本質結構是:The thinker of this thought event has this thought and therefore exists,可以看出這個命題是自己可自我擔保為真的命題,類似於命題:x=x)
第二節:證明「我是一個思維之物」(《第二沉思》)
(5):如果我有屬性「思」,那麼我確切地知道我存在。〔從(4)得出〕
(6):除了屬性「思」外,我能夠不依賴於任何其他屬性而存在。〔從(5)得出〕
(7):如果某物能夠不依賴於某個屬性而存在,那麼這個屬性就可以和該物分離開。
(8):除了屬性「思」之外的任何屬性都可以和我分離開。〔從(6)和(7)得出〕
(9):所以,唯獨屬性「思」不可和我分離開。〔從(8)得出〕
(10):我是一個思維之物(I am a thinking thing)。〔從(9)得出〕
第三節:說明規則「任何由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得出的命題都是真的」只能在部分情況下是完全不可疑的,在某些時候是可疑的。(《第二沉思》和《第三沉思》)
(11):從這兩個案例——第一節的(4)這個命題以及第二節從(5)-(10)的這個推理——可以看出,只要是我們從自明前提(比如(4)和(7))出發進行一種必然的演繹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那麼我們就可以得出真的命題(比如(10)),得出真理。〔從第一節和第二節得出〕
這種演繹推理,我們稱為「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
我們稱呼應用這種推理建立真理的一般方法為「真理規則(TR)」:任何由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得出的命題都是真的。
(12):依據懷疑原則(1),當我們心靈正在進行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正在應用TR)時,由此得出的命題自然是真的,但是當我們心靈不再處於這種正在進行推理的狀態時,得出的命題似乎是可以被合理懷疑的。〔從(1)和(11)得出〕
(13):因此,真理規則(TR)只是部分時候不可疑(處在當下操作時不可疑,處在非當下操作時可疑)。〔從(12)得出〕
第四節:證明上帝存在(選取《第五沉思》的本體論證明,不選取《第三沉思》的上帝存在證明)
(14):我作為一個思維之物,可以在心靈中設想一個包含所有完美屬性的事物的觀念(我們稱呼這個觀念為「上帝」的觀念)。〔參考(10)〕
(15):「存在」這個屬性是屬於一種完美屬性(存在比不存在要完美)。
(16):所以,上帝觀念裡面包含「存在」這種觀念。〔從(14)和(15)得出〕
(17):所以,上帝這種包含所有完美的事物肯定存在於觀念之中,但是只是可能存在於現實之中。〔從(16)得出〕
(18):既在觀念又在現實中存在的事物比僅僅在觀念中存在而不在現實中存在的事物要完美。〔參考(15)〕
(19):如果上帝僅僅在觀念中存在而不在現實中存在,那麼它就不是一個擁有所有完美屬性的事物,這個與它自己的定義矛盾。〔從(17)和(18)得出〕
(20):所以,上帝既在觀念又在現實中存在,即上帝存在。〔從(19)得出〕
第五節:證明真理規則「任何由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得出的命題都是真的」在任何時候都不可疑。(《第四沉思》)
(21):上帝,作為一個至上完美的事物,是存在的。〔依據第四節〕
(22):欺騙行為包含某種不完美。
(23):所以,欺騙行為不適用於上帝。〔從(21)和(22)得出〕
(24):所以上帝是良善而不欺的,不會欺騙我們。〔從(23)得出〕
(25):上帝是至上完美的,因此是全知、全能、全善的,是世界的作者。
(26):經驗表明我心中有一種真實的分辨真假的能力(因為我們有真假兩個概念)。
(27):任何實在的事物都來自於上帝的創造。〔從(25)和(26)得出〕
(28):判斷真假的能力來自上帝。
(29):被上帝創造的事物正面地趨向於錯誤或假,這個是一個矛盾(因為上帝不欺騙我們)。〔從(24)和(28)得出〕
(30):所以,真實的能力不會正面地趨向於錯誤或假。〔從(29)得出〕
(31):所以,真實的能力必定正面地(即正確地使用該能力時)趨向於真。〔從(30)得出〕
(32):唯一正確地使用分辨真假能力的方法就是「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見第三節)。
(33):所以,「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必然正面地趨向於真。〔從(31)和(32)得出〕
(34):所以,任何由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得出的命題都是真的,即真理規則(TR)完全不可疑。〔從(33)得出〕
此處完全證明了第三節裡面真理規則方法的完全可靠性,依據這個方法,我們可以用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建立人類的知識。
第六節:證明世界存在。(《第六沉思》)
(35):經驗表明,我能夠在心靈中感受到感覺這種思維方式的存在(笛卡兒把感覺視為是心靈的一種思維,因為我們感覺到東西都是因為該東西的觀念被我們心靈意識到)。
(36):經驗表明,感覺的到來不需要徵求我的同意就自動到來,往往有時是違背我的意志的(比如我被刺痛了)。〔參考(35)〕
(37):所以,我心靈中有一種接受感覺的消極功能或者被動功能。〔從(36)得出〕
(38):因此,存在一種產生感覺的積極功能,且並不在我心靈之中。〔從(36)和(37)得出〕
(39):產生感覺的積極功能存在於我之外的事物中。〔從(38)得出〕
(40):產生感覺的積極功能的事物可能是上帝或者物質/身體(笛卡兒把身體視為物質,人是心靈與物質的聯合物,心靈因為有身體的束縛而變得不純,因此變得不完美。純粹的心靈擁有和上帝很多相似的神性。笛卡兒心外的事物可能是物質或上帝這兩種可能性,因為世界只有兩種基本存在物:思維和物質)。〔參考(39)〕
(41):上帝沒有賦予我任何其他能力來認識感覺所產生觀念的來源,反而給了我很強的傾向相信他們來自於心外的物質。
(42):上帝是良善而不欺的,不會欺騙我們。〔參考(24)〕
(43):所以,感覺所產生的觀念不是來自於上帝,而是心外的物質。〔從(41)和(42)得出〕
(44):所以,心外有物質存在。〔從(43)得出〕
(45):所以,心靈外的物質世界存在,即世界存在。〔從(44)得出〕
三、總體評論
通過上述六個環節笛卡兒從一個絕對的懷疑的情況下證明了如下四個結論:
我存在。
上帝存在。
世界存在。
真理規則:任何由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得出的命題都是真的。
但是這個證明過程很多環節都是有問題的,作者簡單列舉幾個問題:
(14):我作為一個思維之物,可以在心靈中設想一個包含所有完美屬性的事物的觀念(我們稱呼這個觀念為「上帝」的觀念)。
批評:我們在心中或許產生多個完美事物的概念或者觀念,或者我們在心中根本無法產生這樣一個完美事物的概念。
(15):「存在」這個屬性是屬於一種完美屬性(存在比不存在要完美)。
批評:存在比不存在要完美,這個依賴於怎麼理解完美這個價值判斷的概念。這個前提讓人接受起來十分難受。
(31):所以,真實的能力必定正面地(即正確地使用該能力時)趨向於真。
(32):唯一正確地使用分辨真假能力的方法就是「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見第三節)。
批評:清楚分明的演繹推理是唯一正確地使用分辨真假能力的方法,這個地方依賴於每個哲學體系中怎麼來約定誰是正確地使用分辨真假能力的方法。不同體系有不同體系正確使用與否的判斷。
(41):上帝沒有賦予我任何其他能力來認識感覺所產生觀念的來源,反而給了我很強的傾向相信他們來自於心外的物質。
(42):所以上帝是良善而不欺的,不會欺騙我們。
(43):所以,感覺所產生的觀念不是來自於上帝,而是心外的物質。
批評:(41)帶有太強的經驗判斷,因此論證力度較弱。
大家還可以繼續提出批評。
做哲學(philosophization/Philosophieren)就是把任何人的哲學主張重構為一個標準的論證,然後檢驗他的論證的前提是否可以接受,檢驗他的論證過程是否合乎邏輯規則。有了這個論證的標準,古今中外任何權威人士的言論我們都可以去挑戰,都可以去質疑,從而自然產生創新。我們的文科學術訓練就要從論證開始。
(本文轉載自今日頭條,作者為Werther维特;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