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都是歷史偶然嗎?解構反同婚神話

撰文:巷仔口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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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宏仁 (台灣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反對同志婚姻的團體,最喜歡講保衛傳統家庭價值了,例如最近台灣副總統陳建仁在接見反同團體後,接受訪問時說:「我們必須在台灣文化和對家庭、婚姻價值的理念脈絡下去考量同性婚姻。」大法官釋字第 554 號「婚姻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但是,什麼是台灣文化的家庭、婚姻價值呢?什麼是「人倫秩序」呢?難道是反同婚團體說:「一男一女的婚姻具有自然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嗎?

 

這種訴諸「傳統、自然」的說法,其實就是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說的神話論述:「神話的任務就是讓歷史的意圖,得到自然的正當性,讓偶成的事件看起來像是永恆的事物」。反同團體目前的歷史意圖,就是讓大家相信:婚姻本來就是一男一女的,家庭有「自然的」生育跟教養功能,透過這樣的論述,讓偶成的一夫一妻制度、自然生育養育的神話,成為永恆。

 

大家都知道一夫一妻根本不是台灣的傳統,三妻四妾多的是,童養媳、過繼習慣也滿地是,沒有什麼「自然」生育跟「養育」的事情,例如才不過70年前的日治時期戶口登記,「妾」可以是合法的婚姻,另外還有許多我們現代人無法理解的家族關係登記,例如螟蛉子、養女、私生子、庶子、媳婦仔、從兄、從兄違……這些多元家庭的故事,就留給其他作者來說。

 

這裡我們要講的是「自由結婚、自由戀愛」。透過百年前,一些衛道人士論述「自由結婚與戀愛」的報章文章,來看看當時「正常的、自然的、傳統的家庭價值」是什麼?也看看當年「從古至今不變的家庭價值」,如何在1970年代的短短十年間崩解,甚至我們都已經忘記,台灣曾經歷過很長的「奉父母之命,憑媒妁之言」年代。

你們竟然要自由結婚,跟禽獸不是一樣嗎?

 

傳統台灣漢人的男女婚姻,不論是成年男女、童養媳或招贅婚,基本上都是兩個家庭的結合,男女雙方的婚姻締結是取決於雙方的父母。日本殖民台灣之後,仍保留這樣的慣習。台灣總督府法院在1908年的判例說:「依據(台灣)舊慣,婚姻或離婚非僅依當事人之意思即可成立,尚須遵從尊親屬(一般是父母)之意思。」也因為有這種習慣,才會出現不經過父母同意而雙方「私奔」這種字眼。還有,夫妻要離婚,也不是隨便就OK的,還必須父母同意才可以,這種奉父母之命的異性戀婚姻,可是維繫了好幾百年的傳統啊!

 

此外,日治時代民法規定,男子30歲、女子25歲以下,如果要結婚,必須經過「戶長」的同意。也因為如此,即使有自由戀愛,但父母仍然掌握了關鍵的否決權,以自由戀愛為基礎的婚姻,在當時可以說根本不存在。

 

那麼婚姻的意義,在當時是如何看待呢?在明治40年(1907)七月十六日,台灣日日新報的一篇「議論」,發表有關於「自由結婚辯」,一開頭就寫「有人來問我關於婚姻的事情,如果不是父母的命令或媒妁之言而結婚的,以前的人就鄙視之,稱做『野合』(不是打野砲的意思,是指跟野獸一樣的交合),但是現今卻說是自由、文明。(……)那麼婚姻到底是為了什麼呢?它不單只是為了男女兩個人,而是為了子孫延續、為了社會成立、為了國家保存、為了造化自然。如果僅僅只是為了男女『一時情緒的偏差』而結婚,那實在非常偏頗。(……)如果忘記上述的原因,就會變成『無紀律之民、無秩序之世』,跟禽獸有何差別呢?」

 

這種看法,跟一個世紀以後的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反對同婚說法,一模一樣。在「台灣基督長老同性婚姻議題牧函」一開頭就寫道:「婚姻與家庭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人自願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獨特關係。在婚姻關係中,經由夫妻性行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關係可能發展成為父母與子女的家庭關係。因為婚姻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而生育與教養子女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它一開始就先下定義什麼才是「自然的」,所謂的「自然」,就是一夫一妻制度,而且要「自然生育」。不過這個定義,不僅一點都不符合台灣的傳統(一夫多妻妾),也忽視過去半世紀來生殖科技為人類帶來的影響,例如試管嬰兒一開始也被視為「違背自然」,因為沒有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但現在還有人會說使用試管嬰兒生小孩的人不自然嗎?此外,該論述也訴諸「自然一代又一代延續下去」,跟百年前反對自由婚姻的說法,是不是一樣?百年前只有聽爸媽的話,人類才可以一代又一代的延續下去,現在則是要聽基督長老的話,人類才不會滅亡。

 

你還會相信這種神話嗎?

自由戀愛好可怕啊!!

 

那麼現在社會所讚賞的自由戀愛,當年的社會是如何看待呢?

 

1926年的《台灣日日新報》作者楊鐘鈺寫道:「如果婚姻不聽父母的話,也不問對方的階級跟德行,而號稱是自由戀愛,這樣子的兩個人,跟嫖客、娼妓,有何不同呢?我還沒看過嫖客跟娼妓會孝養其父母舅姑的!」這種將「不符合社會期待的愛情」,貼上「娼妓、嫖客」的標籤,跟現在反同論述,把同志愛情貼上「愛滋傳染、性濫交」標籤,是不是很類似?反正反對的一方,一定要把非常規的愛情,跟非常規的性行為,扯在一起就是了。

 

另外一則自由戀愛的新聞標題是:「女子絞殺剛出生的嬰兒,丟棄在廁所,自由戀愛的悲劇」,描述一位18歲女性與23歲情人未婚生子,因為擔心養父母發現,而絞殺剛出生的嬰兒。仔細看報導內容,關鍵在於養父母要求23歲的男子必須給聘金600圓才肯讓他們結婚,在1917年的公學校教員,一個月的薪水才17圓;在1930年代,一個月20圓即可溫飽。因此家長跟男方要求600圓的聘金,根本就是故意阻撓,這名男子拿不出來,因此女孩就被養父母關在房間不得出門。悲劇是來自於自由戀愛還是父母?

 

當時的報章報導「自由戀愛」或「自由結婚」時,有兩個特點:首先、幾乎都是一面倒負面消息,就蒐集到的50則新聞中,只有一則新聞是比較正面地報導「自由戀愛」,其他的新聞如「高工學生被退學,中自由戀愛毒」、「自由戀愛,產下一女,男竟娶他女」、「便所內捉姦,青年自由戀愛」、「離婚多是自由結婚者」、「高雄市內一對青年男女,自由結婚不成,投西子灣而死」等。自由戀愛被看成是「中毒」、悲劇人生的開始,或只能在廁所偷偷摸摸的進行。

 

第二個特點就是,如果出現悲劇的情節,幾乎都是一個模式:蠢女人跟壞男人,這個蠢女人可能是被「市井無賴少年誘拐去」,或者因為高唱自由戀愛的新時代女性,但「見識不足」,悲劇收場,例如報導一例為:「自由戀愛結婚未久,便惹起離異訴訟,見識不足少女極宜鑒戒」,描述一位在台銀桃園支店工作的女性,被「打扮的光鮮亮麗的青年簡慢居所迷惑,膽敢違背父母之命,把這麼好的工作辭掉,以達成她的自由戀愛願望。但是她卻不知道,這個男子根本就是遊手好閒、揮霍之徒。唉,青年的見識不足,只為了一時之間的愛情,不考慮將來的結果,造成今日這種後果,真一失足成千古恨也!」

所有的婚姻制度,都是歷史的偶然

 

由此可見,在1945年之前的台灣社會,所謂的「傳統」且「自然」的婚姻,就是要聽爸爸媽媽的話,透過媒人婆,找到階級相當的人來結婚。如果膽敢高唱「自由戀愛、自由結婚」,那就會「嚴重影響家庭價值、社會文化、倫理道德、教育、兒童福祉、社會和諧,甚至是人民的身心健康!」(套用反同人士的話語!)好可怕啊~~難怪許多家長都被嚇得要去學校抗議性別平等教材。

 

但是那些反對自由結婚、自由戀愛的衛道人士,大概無法想像,才幾年的光景,他們的玻璃心就碎滿地了。根據2001年的台灣社會變遷調查資料統計,在1950年以前出生者,仍有高達47%是相親或媒人介紹,有8%是父母安排或介紹,這兩者加總起來就高達55%了,自己互相認識而結婚的才16%。但是才不過十年的光景,隨著台灣經濟在1965年之後快速發展,城鄉移民快速增加,傳統的媒人或父母介紹的比例,急速降低到17%,自己互相認識的比例急速增加到44%。1950~59出生的人,20歲的時候就是1970~79年,也是台灣城鄉移民跟經濟發展最急速的時候,整個婚配過程也急速變化,透過父母介紹跟媒妁之言而認識結婚的比例從此再也沒有回升過了。

 

台灣社會從此進入這些衛道人士所擔心的恐怖世界:「無紀律之民、無秩序之世」,再也回不去了,好悲慘啊!

不同年齡層,結婚雙方的認識方式。(資料圖片)

 

「先自由戀愛而結婚」的意識形態跟實踐,是非常晚近的事情,它是整體社會制度變遷,特別是工業化發展,提供個人可以脫離家庭經濟生活而財務獨立,才可能出現以個人主義為主的自由戀愛跟婚姻,這個現象跟西方、日本的發展相當類似。同樣地,同志婚姻也是在社會變遷過程中,逐步成為新的一種家庭組織形態,它就如試管嬰兒、代理孕母的新現象一樣。目前反對同婚的說法,除了「自然」、「傳統價值」之外,還能拿什麼來作為託辭呢?唯一的只有道德式,而且是「唯我獨尊」的三流道德式說法而已,在一個社會已經發展到分眾、多元、龐雜的時代,用單一的道德觀來抵擋歷史的洪流,也是註定被輾壓過去,而且成為未來的笑柄而已!

 

如此而言,號稱全面執政的民進黨,你們執政的基礎,還是建立在這些三流的道德論述之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