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同志平權運動的里程碑 (10/01)
撰文|01哲學團隊
1989年10月1日,丹麥的註冊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法案正式生效,婚姻不只是愛人之間的承諾,丹麥的同性伴侶獲得較接近異性戀婚姻的法律權益,包括更多免稅額、替伴侶作醫療決定例如做手術、繼承遺產等。
同志平權運動的里程碑
此後,不少國家開始效法丹麥,立法實施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法案。儘管民事結合可以保障同性伴侶的大部分法律權益,但他們的權益在未有民事結合立法的地方就有可能不被承認。同性婚姻立法的重要性,就是讓同性戀伴侶獲得和異性戀婚姻平等的普世認同地位。今日,全球已有20多個國家為同性婚姻立法(包括丹麥,於2012年立法),當年丹麥的註冊伴侶法案可視為全球同志平權運動的重要里程碑。
我們可以選擇自己的性別身份嗎?
其實除了異性戀和同性戀以外,性別議題還包含更多群體,近年就興起「LGBTQA」一說,亦即包括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跨性別者(transgender)、酷兒(queer)以及異性戀同盟(allied)。「Allied」的意義,就在於異性戀的人也可以和性小眾連成一線,合作推動社會平權運動。
如果異性戀並不是天生(natural)和必然,究竟我們有多大可能性選擇自己的性別身份?巴特勒(Judith Butler)在《性別麻煩》(Gender Trouble)中就指出,性別的運作是一種重覆引用(citational repetition),社會文化會塑造一種流行的論述去確立男人和女人的形象和意義,而每個人的舉止行為其實都在引用這些意義,例如一個男孩從小就學會哭泣並不夠陽剛(masculine),他就要慢慢學會模仿社會認同的男人形象。這些男人和女人理想形象就是異性戀社會的規範身份(normative identity),而巴特勒在《性別麻煩》主張的,就是揚棄這些規範的身份類(categories),顛覆社會強加於人的身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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