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判官》的人與社會(下)——該追求怎樣的自由與幸福?

撰文:轉載
出版:更新:

作者|黃璽宇
作者簡介|識御者知識行銷創辦人、企業顧問、哲學諮商師
識御者簡介:我們是識御者我們以動漫翻轉教育;藉電玩探究知識;用御宅文化看世界。 探索御宅與知識結合的無限可能。

以下部份將說明多瑪斯(Thomas Aquinas)其哲學觀點如何看待上述所提出的問題,即人的定義、人的靈魂與自由意志,德行與幸福又是甚麼。由於每個概念都是十分複雜與龐大的,本文只以較簡單明確的方式說明多瑪斯的觀點,就不在理論的論證及概念發展脈絡做過多著墨。

 

多瑪斯對人的定義

 

多瑪斯承繼亞里士多德對人的看法,將人視為肉體與靈魂的結合,但不同的是,多瑪斯認為人是為天主所造的有限存有。人的靈魂中又有本質、能力、與活動之分。此處只說明靈魂與人的關係、靈魂的能力兩者,來回應心靈判官中對靈魂以心靈指數表示是否完整或可能。首先,靈魂是否就是人?多瑪斯在《神學大全》第一集第75題說:

 

所謂「靈魂是人」,能有兩個意義:一種是說「人」是靈魂,但「這個人」不是靈魂,而是靈魂和身體之結合體……正如「這個人」之理或概念中,包括這個靈魂和這些骨肉:同樣,「人」的概念中也包括靈魂和骨肉。……另一意義,是說「這個靈魂」即是「這個人」。……既然感覺是人的活動,雖然不是人所專有的,可見人不只是靈魂,而是由靈魂和身體組成之東西。

 

由以上可知,人不單只是靈魂,而是肉體與靈魂的結合。若以形式與質料的關係來談,人的形式若為靈魂,質料便是肉體,沒有肉體無法表現形式,沒有形式也無法完全人。是以,靈魂縱使是人組成中極為重要的部份,但人仍需要肉體。在《心靈判官》中,心靈指數是可判斷靈魂的計測值,但光從靈魂得到的犯罪指數、色相或是適性都無法完整的表示人這一靈魂與肉體結合的存有,心靈指數在這一點上就對人的認識有所缺失,因為完整的人不單只有靈魂的影響,肉體也影響了人的活動,以心靈指數定義人,並以此作為判定人的基礎是不足的,這也影響到了對人之幸福目的安排的不周全。

 

如《心靈判官》對人的靈魂有多項分類,多瑪斯也對人的靈魂中所有的能力有所說明,靈魂的能力有五類:「我們說機能有生理性的,感官性的,嗜慾性的,空間運動性的,和智性的。」這些是由於人的靈魂高於生魂和覺魂,故其能力具有智性能力。其中,生理性的能力是與靈魂相結合的肉體的活動,是生長、生殖與營養能力。感官性能力分內感官與外感官,外感官為視聽嗅味觸,內感官為共同感官、想像力、構想力、估量力及記憶力。空間運動性的能力是為靈魂以外在物為活動與運動的終點,因為要達到嗜慾能力所願意及欲求之物,動物都需要移動。智性能力的對象是可理解的普遍物,簡單來說,智性能力便是讓我們具有思考理解的能力。與《心靈判官》劇中有關之部份在與嗜慾能力中的意志。此段可知,《心靈判官》劇中對人靈魂內容的描述與認識實在不足。再者,由於希貝兒並非真正的了解對象(人),只是以資料判斷,所以仍有免罪體質者的出現,筆者認為,免罪體質者的出現不是基因的機率性原因,而是思辨性的無法理解免罪體質者的犯罪心理才是其原因。

 

多瑪斯對人的定義為「有理性、有可能死亡的動物。」是為靈魂與肉體的結合物,這結合物缺一不可,只有任一部份不可稱為人,人由於其靈魂,具有五種能力。對比《心靈判官》中對人的定義來看,《心靈判官》缺少了對人的尊重與個體性差異的肯定,只將人的能力量化並限制他們發展的可能性。     

                                                                                                                                                               

意志與自由意志

意志是《心靈判官》第一季的重點議題,槙島聖護認為人只有在憑自己意志行動時,行動才有價值。加上希貝兒對人的思想自由控制,人的意志與自由意志被限制的社會中,人還有價值嗎?

 

在人是否有自由意志這點討論的是人此一存有是否有之,若人沒有之,那接下來的說明與討論便無意義。我們來檢視一下,在多瑪斯《神學大全》中,提及有自由意志者有三:一者為天主、二為天使、三便是為人,這三者皆是有理性的,所以自由意志是否為理性存有所獨有之?多瑪斯在第八十三題中提及:

 

人有自由抉擇;否則的話,勸說、鼓勵、命令、禁令、賞和罰,便都是無用的了。為看清這一點,要知道有的東西行動不經判斷……凡沒有認知能力的都是一樣。有的東西行動經過判斷,但其判斷不是自由的,……禽獸的任何判斷都是這類的。但人也是按判斷行動,……是來自理性的一種比較;……理性關於它們的判斷能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固定的一種。所以,由於人是有理性的,故他必然有自由抉擇。

 

《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ca)

由此可看出,首先要肯定的是人有自由意志一事。從其倫理學的建構之角度,其倫理學對象是人性行為,即actus humani, human acts,並非人的行為,即actus hominis, acts of man,只有人性行為才是倫理學討論的範圍與對象。再者,人內的行為之標準與應用為良知(synderesis)與良心(Conscientia, Conscience);外在行為根本是為使人傾向惡的魔鬼與使人傾向善的天主及法律,天主以法律與恩寵幫助我們。故,人之有自由意志是多瑪斯建構其自然法倫理學的重要基礎,人當有自由意志,才能有良知與良心之運作。從形上的角度,是人有自由意志的可能性。人是分有天主理性的受造物,於是人可以除了生理機能之判斷外(acts of man),還有有理性判斷(human acts),理性對於狀況的判斷是多樣性的,且並非每人相同,這判斷過程中的多樣性便產生了選擇。;從形下角度,是人有自由意志的必要性。若人無自由意志做選擇,則賞罰便無其意義與作用。

 

再者,從上述引文中可見,自由意志的構成有幾項要素:一是理性的判斷、二是(判斷是)多方面、三是不是固定的。所以自由意志從以上幾點來看,必是由理性所提供的判斷,並非是由生理性所提供的判斷;由理性提供的判斷是多方面的,所以我們需要「選擇」一個選擇做決定。最後,這選擇的結果不是固定的,因為因著人的生理狀況或習性、情的因素,人會有偏好的傾向,這邊展現出了選擇的多樣化。

 

《PSYCHO-PASS心靈判官》

於是,自由意志是為採納某事物,拒絕某事物的一種選擇能力。這能力有智性機能與嗜慾機能的共同作用。在認知方面,是以了解、領悟,到考慮,以提供優先可選擇的各種選項;在嗜慾方面,是考慮所智性所提供的判斷,接受並欲求之。雖然自由意志是由兩者共同作用,但其是屬於嗜慾機能的。因為選擇的對象是導致目的者,而嗜慾機能是以外在物為目的的,所以導致目的者是一外於自身的選擇,故是為嗜慾機能。

 

自由意志與意志之關係,兩者是為同一種能力的不同活動。兩者都是嗜慾機能中的智性嗜慾,如智性機能中理智與理性之分。意志是關於「目的」的機能,是「願意」對某一物的欲求;自由意志是關於「選擇」的機能,是為了目的而欲求導致目的者。人既願意目的,便會對導致目的者欲求,導致目的者是因目的而被欲求。意志與自由意志皆是在處理關於目的者,兩者是為同一能力。

 

從上述得知,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可能的,也要在這自由意志之下,賞罰才有其意義,也是因為這自由意志,人才能有具有意義的道德行為。反觀《心靈判官》劇中,社會裡的人不再需要自己決定事物,也不想決定。如此一來,人沒有去選擇自己的行為,自然也就沒有自由意志在內。在沒有自由意志的參與之下,人性行為自然就不能彰顯其價值,人在這社會狀態下,只能說是被控制而無行為主權的動物。

 

人所追求的幸福

在《心靈判官》中,希貝兒認為他實現了最多人的最大幸福。多瑪斯論人生的目的,是為所有人共同有,且一致的:「雖然行為是屬於每個人的,但在人內的第一個行為根本是天性,而天性趨向一。」其共同目的為「因為幸福是指最後目的之獲取。」、「若我們講最後目的是指充當目的之體的東西,則一切東西的目的皆與人相同,因為天主是人及其他一切東西的最後目的。但若我們講人之最後目的是指目的之取得,則人的目的與其他無靈物不同。因為人及其他有理性的受造物,是以認識和愛慕天主而達到最後目的。」人之最後目的,不單是承繼了亞里士多德之幸福論,更多的是人獨有的,去回歸天主,去以理性認識與愛慕天主。

 

《PSYCHO-PASS心靈判官》第七話截圖

與《心靈判官》相比,多瑪斯所論及的人之最後目的似乎過於宗教性,但若檢視其原因便可知道,《心靈判官》中對人之幸福目的的設定,是缺乏人的根源及形上根本的。多瑪斯與《心靈判官》都把人生的目的設定在獲得幸福,但是兩者對幸福概念的定義則大有差異,多瑪斯認為財物、榮譽、聲望、權勢、身體上的利益、肉體快樂、或是某受造物中,都不是人所追求的幸福。而《心靈判官》中希貝兒則認為社會富足,達到最大普遍善便是幸福。

 

但是希貝兒在幸福目的的設定上因為幾點而有了缺失,使得人永遠只能在形下世界中找尋幸福。首先,希貝兒不具有超越性,雖然劇中藤間幸三郎認為她們是已經超越了人類的存在。但其實仍是受限於人的有限性與理性認識的極限,因為她們仍無法真正的了解對象存有,只能依據得到的資訊做訊息判斷與推理。於是,在這樣的狀態下,希貝兒所為人擬定的幸福人生只是她的認為,這並不是做為一個受造存有真正該追求的目的;再者,《心靈判官》中對世界及人的形上根源沒有說明與提及,不知道人從何而來,又要到那裡去,世界的根本又是甚麼,這些都未做說明。劇中人們的生活沒有一個可依循的存在目的,只能依照希貝兒的社會規範生活,這缺少形上基礎,使得人的價值無法依歸,自然希貝兒設定的目的也只能在形下世界。

 

三、 結論

《心靈判官》建構了獨特且具有吸引力的世界觀,雖然故事的主要部份是公安與罪犯的周旋,但在其中也說明了世界設定的管理制度,人與人相處之間的認識方法,人如何在那樣的社會中生活……等等。但也由於其設定上將一切的管理與決定權都交給希貝兒系統,讓希貝兒成為這世界的中心,且權力無限上綱。然,在這樣的世界中,還是有許多被視為罪犯的人們嘗試對世界提出疑問,嘗試以自己個人的意志在這世界中活出他們想要的生活目的。劇中其中有許多與多瑪斯可討論對比之處,諸如靈魂、自由意志、幸福的目的……等等。在比較分析之下,可得知這世界下的人只是為希貝兒系統的一個系統分支,不具有真正身為人的存有本性,這是較為可惜的。而希貝兒終究是個人治的系統,而且還是控管一切,限制人思考自由的愚民政策。雖說希貝兒認為達到最多數人的最大善為其主要目的,但是他所認為的最大善亦會陷入邊沁苦樂計算的困境,《心靈判官》中對人應當怎樣活著較少討論,第一季討論的是自由意志與行為價值所帶來的人生意義,第二季討論的是系統的完美性與全能者悖論。兩季的動畫中,對人的本質討論著墨不多,也是這作品的遺憾之處。

 

多瑪斯認為人應當是靈魂與肉體的結合,人應當依自己的自由意志抉擇並行為,這樣人的行為才有德性價值的可能性,人性行為也在自由意志下才有可能。然,《心靈判官》在希貝兒的控制下,人的行為不再具有自由意志的珍貴性,自然道德行為也就不可能了,劇中通過心靈指數的良善公民雖然都不會犯案,但那並不是真正的德行行為,而是控制下的結果。

 

若是要找回人自由意志的判斷自由又不被社會控制,只能懷疑這個社會。或許,《心靈判官》的世界繼續發展下去,真的有一天會有人去把希貝兒給關了。

 

《01哲學》,哲學入門,深入淺出,更好地理解,更好的邏輯。
立即下載《香港01》App:https://hk01.onelink.me/FraY/hk01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