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覆核案與懷疑論——兼論香港民主運動

撰文:來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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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海(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本科生

隨着律政司就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衝擊政府總部公民廣場案刑期的覆核成功,香港社會——準確來說,我們所見為香港爭取民主之士之間——瀰漫著一種愁緒。據《明報》的描述:「庭外支持者於散庭後大叫『政治檢控可恥』,不少支持者聞判後相擁痛哭」;《南華早報》更有文章形容此舉使觀察者擔心會威嚇、恐嚇(intimidate)民眾,以致他們避免日後參與社會運動;支聯會李卓人亦引用美國國會的聲明,批評這是政治逼害,等等。這些報導、反應,加上有消息指提出刑期覆核的決定,乃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一人推翻內部的不上訴建議的結果,不難使人感到這一連串行為,都是有意針對香港民主運動的壓迫之舉。

 

我先假設以上描述的情形(瀰漫一股愁緒之類)為真確;則我希望在這文章處理以下問題:這種情形,是否合理的結果?亦即,我們是否必須就當前的事實——律政司刑期覆核成功等等——產生這種慘淡的感受?我們有沒有足夠的證據,得出準確的結論,肯定律政司此舉確實出於政治打壓的動機?又或者,即使這真出於政治打壓的動機,其引致的結果,又是否如部分媒體或民主派人士所認為,「重創社運界」?

 

這些對事實的質疑,或者,廣泛來說,不盲目地接受片面之辭,可視為持守哲學上的一種理念:懷疑論(英:scepticism;美:skepticism)。這種懷疑論,並非笛卡兒(Descartes)所提倡的懷疑一切感官所賦予自身的確實感覺,乃至只相信「自己當下在懷疑」這活動是唯一所能肯定者。笛卡兒所倡導的,可理解成一種激進的懷疑論;我所闡述的,卻是一種溫和的懷疑論,一種可廣泛應用在日常生活,時刻提醒自己對眼前所見或所讀之事提出合理質詢,務求認清事實真相的態度。說實在,這種懷疑論並不是一套完整的理論,我們亦不需被其名稱所惑,以致認為這是一高深莫測的概念。反之,這懷疑論,如上所述,只是一種不妄下判斷,依循理性及事實的指導的態度。我相信,如果我們抱有這種態度,不單對這刑期覆核案的判斷有所改變,甚至對大部分,乃至所有事情的判斷,均有不同看法。

 

隨着律政司就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衝擊政府總部公民廣場案刑期的覆核成功,香港社會——準確來說,我們所見為香港爭取民主之士之間——瀰漫著一種愁緒。(資料圖片)

英國哲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曾寫一文〈On the Value of Scepticism〉,提倡懷疑論之用——我們大致可以理解,羅素本人亦是一溫和懷疑論者。他的文中提到,他所提倡的並非一種激進的懷疑論立場,而是由以下三點組成的溫和懷疑論:(一)若專家就某些問題達成共識,則相反之意見不能視作確定;(二)若專家未能達成共識,則非專家不能聲稱某些立場或意見為確定;及(三)若專家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能下任何結論或判斷,則常人最好延遲判斷。單從表面看,羅素這些主張可能令人費解:似乎他給予了所謂「專家」很重要的地位。不過,我們大可以忽略他所強調的「專家」,代之而理解為一種「專業的判斷」,或「嚴謹的判斷」。我想,羅素筆下強調的專家,並非權威的代表,亦非提倡我們要服從權威;反之,我認為他想表達的,是一種專家的態度,如科學家證明科學理論之真確的那些態度:嚴密的論證、重複而謹慎的實驗等等。不論是科學求證,或理論考據,甚至日常生活的種種判斷,羅素認為,只有抱有一定程度的懷疑論態度,才可幫助我們體認真相,破除偏見。

 

這種懷疑論的態度如何幫助我們體認真相?很重要的一點,是它能使我們依靠理性思維作出判斷,而避免感性思維下的誤判。先論感性如何影響我們的判斷。同樣舉刑期覆核案為例。受感情的誘導,我們很容易只選擇性地看見事實的一面,如只偏執地,在沒有任何明確的證據下,認為律政司此舉等同政治打壓。又或者,只執著於從社會服務令到判處監禁這刑罰改變的憤慨,繼而對政府或法院愈加失去信心,又或盲目地誤認判處學運領袖監禁便等同民主運動告吹,諸如此類。在理性的指引下,懷疑論者並不接受此點——或更準確地說,不輕易接受此點。他們會問:所謂「政治打壓」,意思為何?又如何證明?假設能夠證明律政司此舉為政治打壓,那又怎樣?有沒有推翻裁決的可能?即使上訴至終審法院仍維持此判,又有何負面影響?三人判監,就等同整個民主運遭受壓迫?難道沒有後繼之人?

 

能理性地在作出判斷時反問自己這些問題,並不一定是容易之事。這大概與康納曼《Thinking Fast and Slow》一書討論的兩種思維模式有關:我們習慣以快速思維對事件作出判斷,鮮有運用慢的思想模式,但偏偏是前者令人得出錯誤的結論。其實,懷疑論者所提倡的,亦不離此旨。當然,凡事均以慢的思維思考,難免令人疲累,我們亦不必時刻如是;只是,面對這些如民主運動的重要議題,這種態度,卻是必須。茲再加論如下。

 

我認為,在感性或快速思維的影響下所產生的愁緒,均可從懷疑論者的角度解決——換言之,我們可得知,這些負面的情緒一旦以理性稍加辨析,其實不外為(姑且這樣說)杯弓蛇影,庸人自擾;因為事實可能正好相反。

 

我想,最主要導致這種愁緒的原因,乃偏執地以為此舉等同政治打壓。這可謂是種不可動搖的信念。但這種信念有否證據支持?在沒有足夠證據之前,我並不肯定律政司試圖透過覆核作政治打壓,但我同時亦不否定:我存而不論。這種態度,並不是怯懦,也不是妥協——反而是一種積極的面對事實的態度,而事實就是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稍後我將分析「此舉等同政治打壓」這結論之缺乏根據;但在此我望能清楚表達一點:一旦我們以懷疑論的態度否決妄下這結論,我們其實大可將「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此舉定性為不過是一微不足道的舉動:中立地說,此舉其實(可以是)無甚影響;樂觀地說,此舉甚至有助香港民主運動。

 

「動機」,英語motivation,最基本的意思,是某人作某事的原因,且需和「意向」(intention)作區別。後者所指乃某人作某事所預見的結果。這區分在刑法(Criminal Law)上尤為重要:前者並不必構成罪行;後者卻是罪行之一種。例如,我在公司工作(如影印文件、準備資料等)的動機可能是賺取金錢,但我工作的意向,我所預見的結果,卻是工作的完成(文件影印完成、資料準備充分等)。嚴格來說,指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有「政治打壓動機」,應理解為「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的原因與政治打壓有關」或「其原因是政治打壓」。至於刑期覆核結果如何,即,不論律政司敗訴或上訴得直,都無損其動機。假設這動機(政治打壓)為真,其一旦化成行動,我們便可宣稱此行動之動機為政治打壓。那麼,問題是,我們如何確立律政司有這動機?

 

基本上,除非你是行動者當事人,能以第一身角度檢視自己有否持有相關動機,否則旁人都難單從表面行為對相關動機下毫無錯誤的結論。我們可以做的,亦唯一能夠做的,便是從該行動本身,或之後相關的行動、言語等,推測其背後的動機。例如,小孩做家課,其動機可以是(一)為了換取在家課完成後的糖果;(二)希望博取成人的歡心;(三)純粹的為了完成責任;或(四)渴望汲收知識。這些都不能客觀地觀察:我們所看見的,只是小孩在做家課。當然,我們可以從其後的行為大致推測小孩做家課的動機,例如假設前天她做家課後有糖果獎賞,但今天在沒有糖果獎賞下仍積極做家課——甚至更為起勁,那我們大概可以排除(一)了。

 

至於認為此案存在政治打壓的動機,僅有的證據或許只有律政司就刑期提出覆核此事。袁國強司長多次重申「當中絕對沒有滲入任何政治動機」——當然亦沒有聲稱此舉有任何政治動機。在Google搜尋「刑期覆核案+動機」,得出都只有一個能觀察得到的事實:司長袁國強「再強調一次並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單從這些僅有的事實看,實在難以確立政治打壓動機論。

 

當然,我想有人會反對:此案所展現的政治打壓動機,並不在於一朝一夕間,而在政府整個對民主運動的取態。我想這反對確有理據:要確立是否真有此動機,必須就律政司對所有民主運動的檢控的事實考慮,例如司方有否在言談間露出相關端倪,或明顯干犯法院裁決等等。我在此不能予以詳盡考慮。但,即使我們可以從整串律政司起訴民主運動的參與者的事件來判斷此單一行動有否政治打壓的動機,這豈不是更加說明了這點:「我們不能單就這刑期覆核案作出判斷」?

 

但我在整件事中,卻沒有留意到有人提出要從如此宏觀的角度判斷。所有人強調的,都是「單就此案論,確有政治打壓的動機」之類,或更詳盡的版本。(當然,可能是我的圈子狹窄,未能全盤考量。)

 

儘管如此,理性的懷疑論態度告訴我,在沒有充分證據時,我不會作出作任何判斷。但或許我在這裡要「再強調一次」,這並不等同怯懦或妥協。若以上的論述成立,我想我們應有這結論:我們不能判斷律政司有否政治打壓的動機。而若我們不就此下任何判斷,那麼我們尚可怎樣評價此事對整個香港民主運動的發展的影響?

 

此時,懷疑論者的態度亦能協助我們思考。若前文是以一種消極的角度去除疑慮,則以下我提倡以一種積極的態度思考。假設你是香港民主運動之士,懷疑論的態度反問你:為何你要為此感到憂慮?為什麼你不以一正面的角度思考這事?

 

懷疑論者的態度亦能協助我們思考。若前文是以一種消極的角度去除疑慮,則以下我提倡以一種積極的態度思考。假設你是香港民主運動之士,懷疑論的態度反問你:為何你要為此感到憂慮?為什麼你不以一正面的角度思考這事?(資料圖片)

答案:我們可將律政司這刑期覆核,視為另一個使人關注社運的契機。在傳媒鋪天蓋地的報導下,我想透過此事得悉黃之鋒等三人在2014年公民廣場所宣揚之民主理念的人,人數更廣,認識更深。起碼,這件事使人重新想起「雨傘行動」,及其他「公民抗命」的種種。民主運動之士,何不趁這機會,向社會帶出正面的訊息,強調三人即使面臨監禁的後果,仍挺身而出,為民主奮鬥?為何不想,政府此舉實在說明他們對民主聲音之廣之大的認同,對相關人士所做的行為,予以最嚴肅的法律考慮,致令我們意識到民主力量的龐大?在同一事實——刑期覆核——下,我們可以負面地聯想到這是政治打壓、這會使民主運動重創;我們亦可相反地,從一正面的角度出發,意識到這不過是漫長鬥爭的一小變奏,卻無損,反而加深,我們的鬥志。難道我們要堅持前者,而忽略後者?

 

再進一步說,即使,黃之鋒等三人上訴至終審法院後,刑期裁決仍維持上訴庭之判,香港民主運動之士當然亦不必絕望。這六至八個月的監禁,最明顯的影響,也許莫過於三人五年內不能參與立法會選舉。但這又如何?這不過是民主運動領䄂在抗爭路上遭逢挫折之必經之事。我們不妨細觀歷史:六至八個月的監禁,相比之下,可謂微不足道,根本不足以動搖抗爭者的信念,甚或根絕建立民主政權的機會。孫中山先生組織革命運動期間曾被香港政府發驅逐令,禁止踏足香港五年,逃亡倫敦期間亦被軟禁在大使館,更曾遭遇死刑之脅逼,最終仍創立中華民國,推翻二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昂山素姬曾帶領緬甸民主派贏得大選,卻隨後被政府軍軟禁家中長達十五年,如今卻獲頒諾貝爾和平獎,並成為當今緬甸政府之實質領袖。「最偉大的南非人」曼德拉從1962年起一直被監禁至1990年,卻在1993年當選總統,落實反種族隔離政策,為南非政府進行民主過渡。這些近代民主運動的偉人,沒有一個會受短暫的打擊而放棄理想。如果我們真寄望香港有朝一日可實行民主政制,似乎年輕學運領袖不足一年的監禁,只是這場風波的一層微弱的湧浪;我們可以想像,如果黃之鋒等三人有如此胸襟,區區監禁根本不值一哂。又或者,如果將三者與孫中山、昂山素姬、曼德拉相提並論有欠公允,我們或許應當如此期望:這些香港民主運動先鋒只是整場鬥爭的一小部分,他們即使就此一蹶不振,三人所樹立的典範,所提倡的理念,仍會在民主之士間薪火相傳,讓繼承者成功冒起;他們若最後真被逼退出民主之路的舞台,並不代表這場劇目即將完結,反之,或許這只是序幕,只是引子。前方之路如何,似乎任憑你當下的取態。總之,我認為,若要令香港民主運動重回正軌,從任何角度剖析下,這種愁緒的氣氛,也應盡快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