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韻詩在台遭潑漆求償500萬 法院判統促黨主委賠40萬元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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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歌手何韻詩於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赴台灣參與遊行,結果遭潑漆。今年1月,中華統一促進黨自忠黨部主委胡志偉因毀損罪被判囚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新台幣,下同,約2.5萬港元);其餘10人無罪。
何韻詩事後提民事訴訟,要求胡志偉等11人賠償500萬(約121萬港元),台北地方法院昨日判決,胡志偉應賠償40萬(約9.7萬港元),可上訴。
事發於2019年9月29日,檢方認定,胡志偉等人不滿何韻詩支持「反送中」理念,他事先得知何韻詩可能赴台參與「929台港大遊行」,於是透過LINE群組「康樂活動」聯繫,並於事發當天早上與其他涉案人士會合。
檢方起訴,胡志偉潑漆前埋伏在台北市濟南路,其他人準備餿水袋、水球、尿液袋、水槍,若胡志偉潑漆失敗,就會上前潑尿、餿水,並掩護胡脫困。
何韻詩主張其名譽權及參與集會遊行自由權遭胡志偉等11人侵害,要求連帶賠償500萬元。胡志偉坦承有侵害何韻詩的名譽權,但他只是表達意見方式過當,認為對方請求金額過高。
胡志偉指出,刑案部分已認定妨害集會遊行自由全部分不成立,且何韻詩是持加拿大護照入境,赴台目的只有觀光,集會遊行顯然不是一般生活活動,認為她不能行使集會遊行權;其餘10人則稱何韻詩的請求,已經罹於時效。
台北地院認為,胡志偉向何韻詩潑漆,確實損害名譽權,但何韻詩請求金額過高,應以40萬元為適當;另何韻詩是以觀光名義申請入台的外國人,不得從事與申請許可停留目的不符的集會遊行活動,認為此部分請求無理由。
至於何韻詩針對其餘10人請求賠償的時效已於去年9月28日屆滿,但直到今年6月底才提出追加起訴的請求,沒有理由,法院已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