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女友性愛照因馬賽克無罪 台灣高院改判:沒穿內褲足以刺激性慾
台灣基隆楊姓男子與女友爭執,他恫嚇「妳的A片等著流芳百世」、「有人敲門我就先群發」,並傳送兩人性交影片截圖;之後,楊先生將性交照設為Facebook(臉書)「大頭貼」和頁面影像公開瀏覽。
基隆地方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楊拘役40日,緩刑2年,但妨害風化部分無罪。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無罪部分,改處拘役30日。
台灣媒體《聯合報》報道,台灣高等法院仍給楊先生緩刑2年,依調解筆錄須給付前女友10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騷擾、接觸、跟蹤或與女方通話、通信。楊先生與女友已分手。
2019年9月19日,楊先生與女友起爭執,他透過Facebook傳訊息,恐嚇對方將散布兩人的性交影片,還說「希望妳運氣很好」,女友感到相當害怕。
基隆地院審酌楊先生因一時氣憤而出言恐嚇,在偵查中坦承傳送訊息並在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也與女方達成調解,加上女方也表示願意給他緩刑的機會,因此暫不執行恐嚇犯行之刑。
但檢方起訴楊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部分,基隆地方法院認為影像經馬賽克遮掩後,無從辨識照片中女子有無裸露,也無撩人的表情、情境或特別引起他人淫慾的肢體動作,不屬影像,判無罪。
基隆地檢署不服,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影像的確是擷取自楊拍攝前女友的影片,從影像來看,可見女方微閉雙眼、僅穿上衣,就算下體經過馬賽克處理,也明顯可見沒穿褲子甚至是內褲。
此外,影像可以看到女子的腿部與膚色不同的肉體貼合,高等法院認為馬賽克起來的黑色區塊,根本就是從性器接合處拍攝的影像,就算有馬賽克,也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無疑是猥褻影像。楊先生自己也承認「我覺得不妥我就把它刪除」。
高等法院認為楊姓男子的作法對前女友和社會善良風俗造成不當影響,但他知道錯了,且在一審時與前女友達成調解,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