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出軌|肇事承包商及外勞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最重5年刑責

撰文:彭琤琳
出版:更新: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本月2日撞上工程車出軌,釀成49死逾200傷悲劇,花蓮地檢署今日(16日)偵查終結,工地負責人李義祥依過失致死、過失毀損、肇事逃逸等罪起訴,越南籍勞工華文好(阿好)同樣依過失致死起訴,兩人目前均被羈押禁見。
此外,聯合大地工程監造李進福、張齊富財等2人,檢方也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東新營造違反採購法部分,則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借牌、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

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出軌事故,造成49人死亡,逾200人受傷。(中央社)

據此前報道,檢方查出事發當日,當時工程車滑落邊坡後,李義祥竟然不是第一時間打電話通報,反而指使外勞阿好親自下山攔截火車。只是他隨後因擔心非法僱用外勞一事曝光,又叫阿好騎電單車逃走。

此外,透過太魯閣號倖存者所發出的現場照片,還可見到李義祥在列車出軌後,一派輕鬆地站在邊坡上抽煙,嘴中咀嚼的檳榔,臉上絲毫無慌張的神情,更無任何支援救援與報警的行動,引發眾怒。

+1

檢方的起訴書今日曝光,並還原了案發經過。起訴書指出,台鐵局前已要求4月1日12時至4月6日12時全面停工。李義祥明知其情,卻為避免工程延宕過多遭罰款,仍到工地進行綁鋼筋作業。

4月2日上午8時左右,李義祥駕駛大貨車搭載華文好前往工地現場,9時12分左右,李義祥駕駛行經便道轉彎處之貨櫃屋前,本欲沿彎道轉彎,但因眾人疏於履行上開注意義務,始終未監督改善道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因彎道彎度過高且大貨車車身過長過寬,導致貨車之右前車輪超出施工便道路緣、卡在臨鐵道邊坡旁植物,而無法順利過彎導致車輛熄火。

二人見車輪卡住,未求助專業拖吊方式解決,於9時26分左右,李義祥再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將布帶連同大貨車往車身左側拖拉,過程中復未妥適操控車輛方向盤及煞車,又因綑綁繩結不牢靠、綑綁位置不正確、布帶強度明顯不足,終導致布帶破損脫落,貨車沿下坡路面滑行15.7米後,直接翻落邊坡,並夾帶樹木、土堆墜落於清水隧道北口之東正線軌道上。

「阿好」出現在邊坡的畫面曝光。(花蓮地檢署/ETtoday新聞)

起訴書稱,李義祥見貨車墜落鐵軌後,未立即撥打鐵路緊急通報專線。9時28分左右,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自強號以正常速度行駛至該處,火車司機員見狀雖立即緊急煞車,然因煞車距離不足,第8節車廂(即車頭)直接正面撞擊鐵軌上的大貨車後,瞬間脫軌往左偏移,撞上清水隧道口,再於隧道內產生嚴重撞擊,導致車廂內49名乘客死亡、200餘名乘客受傷。

而李義祥明知已造成重大事故傷亡,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通報警察、救護或救災單位,僅撥打電話聯絡工作廠商等人,且過程中停留在現場觀看,未為任何救護或協助救護之作為。華文好則於事故發生後,擔心遭查獲非法外籍勞工身分,立即逃離現場躲藏。

太魯閣號撞擊前影片首曝光(點擊放大瀏覽):

+8

檢方建請法院就被告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均量處法定刑之最高刑度,就被告華文好涉嫌過失致死部分,量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就被告李進福、張齊富財涉嫌過失致死部分,量處4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懲儆從事工程業務人應善盡督導職責。

根據台灣刑法,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因此台灣過往幾次重大死傷事故,例如八仙塵爆案、維冠大樓倒塌案,法院最多只能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也經常引發受害者家屬憤恨不平及輿論非議。

而肇事逃逸罪部分,根據台灣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為何不以殺人罪嫌起訴李義祥,主任檢察官周芳怡表示,殺人罪嫌必須要有犯意,犯意分成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兩種,明明知道會導致死亡結果,還讓這件事發生,是直接故意;若預見事情可能發生,也跟自己意思不違背,自己容任發生,這是間接故意。但在此案中,雖然李義祥試圖用挖土機綁吊帶拉動吊卡車,作為非常輕率、也很錯誤,但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認定,他容任貨車翻落邊坡,因此沒有認定是過失殺人。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