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米娜」在IKEA拍裸照案 檢察官指有悔意及危害輕微決定輕判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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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台中米娜」的台灣李姓女子,7月間與張男至南屯區IKEA大賣場,由張男為李女拍攝裸照,張貼在社群軟體推特,還留言「想裸體在客廳看電視,想把整個賣場當成自己的家」,涉嫌公然猥褻等罪,經警「以車追人」查獲,檢察官以2人無前科、有悔意,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均為1年,罰張男支付2萬(台幣,下同)、李女支付1萬給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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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書指出,張男(39歲)、李女(37歲)為友人,7月22日晚間,駕車前往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路2段的IKEA大賣場,由李女在共見共聞的公共場所,裸露乳房、臀部、下體,由張男在旁以攝影機拍攝。

張男基於散布猥褻影像犯意,同日稍後在以社群軟體推特發布李女猥褻照片的文章,內容「想裸體在客廳看電視,想把整個賣場當成自己家」、「暴露真的令我興奮,還沒拍完就濕到沿著垮下流出」等語,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經台中市警四分局函送偵辦。

檢察官認定張男所為,觸犯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猥褻罪、及散布猥褻影像罪;李女犯公然猥褻罪。審酌2人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而犯案,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歷經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考量危害非鉅,犯罪情節輕微,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張男及李女緩起訴路期間均為1年,張男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李女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萬元,由中檢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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