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科技偵查法》草案引反彈 法律界憂全面監控侵犯私隱

撰文:楊家鑫
出版:更新:

台法務部9月初公吿《科技偵查法》草案,卻因公吿時間過短、條文侵害私隱權疑慮重重,引來台灣在野黨與法律界的反彈。有台灣律師就抨擊,草案對於私隱空間定義太狹隘,還留在用物理空間定義的時代,牴觸大法官釋憲。並質疑,草案允許對非私隱空間人物的監看,如果在公共場合就可以任意監看,未來是否可能大規模在公共場合進行「人臉辨識」,遂行國家偵查作為。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受訪時感歎,台灣民眾會有一種想法,認為「只要為了打擊犯罪,可以讓渡政府一些個人權利」。實際上,類似草案反對聲浪最大的都是法律界。 (楊家鑫/多維新聞)

9月25日,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召開「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針對科技偵查法草案,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刑警局、海巡署等政府機關代表,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等民間團體代表,對草案發表意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律師李宜光指出,科技偵查的法制化確實有其必要性,但打擊犯罪的同時也要保障人權。他點出兩個疑慮,一是很多核準權不在法官,而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且只要認為有必要就可啟動監控;二是涉及範圍可能會株連過廣,不僅偵查與收集犯罪嫌疑人資訊,相關人事物在無法規避的情況下也會一併偵查。

他表示,後者例如草案規定「可用非侵入性方式對隱私空間偵查」,每個人的家裏就是私隱空間,用熱像儀偵測父親時,他的女兒可能在洗澡,可能一併被偵測到,尤其這些偵測是長期的,行為軌迹會被收集分析,涉及私隱侵害非常大。

台灣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錦村9月16日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雖已公告結束,但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中央社)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王怡婷則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689號,現在對於私隱權保障的內涵,已經揚棄單純從物理空間來判斷私隱空間的二分法。但草案的私隱空間定義非常狹隘,必須是「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之內部空間,且具私隱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甚至還舉例陽台、圍牆內的庭院不算私隱空間。

她質疑,草案允許對非私隱空間人物的監看,如果在公共場合就可以任意監看,未來是否可能大規模在公共場合進行「人臉辨識」,遂行國家偵查作為,都不用受到法律限制。如果檢察官認為「必要」就可以啟動,根本不需要立案就能動用,對於人民私隱權保障非常不重視。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律師陳奕廷也認為,草案規定得從私隱空間外對內的人事物進行非侵入性監看、拍照、錄影等長時間調查。國家儼然成為隱形人在旁邊看着你吃飯、上廁所、洗澡,這是人權嚴重的侵犯。原則上應該全面禁止,即便要開放也應有極為嚴格的標準。

司法院代表也點出許多草案的隱憂,包括2個月內的GPS追蹤只要檢察官許可,監督如果沒有做好,就成為空白授權;使用木馬程序入侵手機電腦,如果只能用人工區分辦案有關的通訊資訊與無關的個人私隱,就會有侵犯私隱的問題等。

該代表也認為,應該也要思考「人臉辨識」是否可以列入監控手段,是否有些侵害權利太深的手段應該禁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質疑,草案的規範可能讓「人臉辨識」成為國家偵查手段,是否應該考慮在法案中排除特定偵查手段。(楊家鑫/多維新聞)

另一方面,與會的各執法機關則紛紛表達對於科偵法的期待,強調在查緝海上走私毒品、盜採海砂、盜採山木、打擊製毒工廠、快速追緝擄人誘拐等方面,將如虎添翼。並稱「相信如果遇到擄人勒贖,台灣民眾都會願意同意動用這些手段。如果民眾還期待我們偵查犯罪,希望支持這個法案」。

法務部代表則重申,會兼顧犯罪調查與人權保障,在兩者之間取得均衡點。草案公吿前也經過國內外文獻蒐集、10次學者專家會議,並與司法院等機關開過會,絕非倉促上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