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官宣布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台不再用刑法懲罰婚姻不忠
撰文:袁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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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訂立已經85年,期間引發爭議無數,多年來,許多婦女團體一再疾呼通姦除罪。
今天(5月29日),台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親自主持大法官會議,宣示第791號解釋文,宣吿通姦罪即刻失效。
大法官解釋文中,認為刑罰應處罰重大法益行為,個人的婚姻關係屬於人民感情自由,不應由公權力介入,否則將侵害人民隱私權;而且由檢警機關強制調查人民的隱私,反而可能影響婚姻關係,與法條初衷不符。
依照台原本《刑法》通姦罪最重可以處一年徒刑。大法官認定其違反比例原則和違反人民性自主權,將即刻失效;另外《刑訴法》第239條規定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吿的條文,也因主條文失效而一併失效。相關主管機構必須立刻啟動修法,而審理中的案件將可以直接判決無罪。
不過,通姦除罪化在台灣推行不易。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依據2016年台灣法務部民調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為85%。
2017年民間團體的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同樣做過通姦罪廢除的民意調查僅10%的人非常同意,16%的人還算同意,25.1%不太同意,44.3%一點也不同意,4.6%沒意見;等同約有26%的人支持通姦除罪化,但也有高達69%的人反對。
台灣許多名人也因婚外情問題捲入通姦罪爭議之中。例如,早前台灣文青女神陳綺貞去年曾被爆出與中年男人在街頭激吻,而男方已有家室。男方妻子曾聲稱:「一定要告妨礙家庭、傷害配偶權跟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