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 違者最高囚5年處罰1000萬新台幣
台灣朝野12月31日決戰立法院,針對《反滲透法》立法進行攻防。該法終於民進黨優勢席次表決下,於31日下午3時左右三讀通過。
該法將禁止行為人不許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委託、資助」,進行「提供政治獻金、受指示助選、法令政策遊說、破壞集會遊行、散播假訊息干擾選舉」等五類行為,並列明違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約260萬港元)罰金,以「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旨在為了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將於台灣總統公布後正式施行。
事實上,《反滲透法》在台灣社會引起不小爭議,特別是在陸台商反彈更大,回顧該法推出的「前史」,2019年夏天台灣立法院臨時會結束,完成「國安五法」立法後,蔡英文當時即於臉書上拋出「中共代理人」修法議題,並稱這是台灣立法院最後一會期的工作之一。
當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已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躺在立院之中,但因該草案的諸多疏漏,使得該法受到極大的批評。後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於開議後,選擇先擱下該版草案,並對外強調要先完成2020年台灣政府與F16V軍購預算審議後,才會處理「中共代理人」相關立法。
此後經過一段時間的醖釀,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後於11月25日拋出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並於11月28日召開公聽會,次日(29日)即徑付二讀,跳過內政委員會審議。
《反滲透法》條文指出,行為人不許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提供政治獻金、受指示助選、法令政策遊說、破壞集會遊行、散播假訊息干擾選舉」,違者將處以刑罰與罰金;不過該法亦有設置「自首」條款,一旦觸法行為者選擇「自首」,將有望減刑或免除其刑。
《反滲透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遊說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遊說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安或國家機密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