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與未成年少女性交30次 分手後將猥褻片分享給200網友遭判監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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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王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30次性關係,分手後,將少女傳給他裸胸等猥褻影片和照片,用LINE轉傳到233人的群組,少女母親提告,王被起訴;台北地院依30條妨害性自主罪判王有期徒刑3年,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判王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2015年5月,王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被害少女,2人成為情侶,2015年8月到2016年6月間,王在新北市新店區家中、淡水區租屋處與少女發生性關係30次,交往期間,少女還應王的要求,自拍裸露胸部等猥褻影片傳給王觀賞。

檢察官指控,王與少女分手後,心有不甘,2017年6月用暱稱「小美」的帳號,將少女以前傳給他的5段猥褻影片、1張猥褻照片、少女的手機號碼、少女LINE的帳號等資料,轉傳到有233名聊天好友的情色聯誼「中出社團」群組給232人觀看,藉以報復。

法院審理時,王承認與少女交往、承認將少女的猥褻影片與照片傳到群組,但辯稱不知少女的年紀。(聯合新聞網提供)

法院審理時,王承認與少女交往、承認將少女的猥褻影片與照片傳到群組,但辯稱不知少女的年紀,也否認與少女發生性關係。

少女告訴法官,王知道她的生日,2015年還幫她慶生,但會要求她對外講自己已經成年,少女說,與王發生關係後,王都去藥房買事後丸;少女母親作證說,女兒與王交往時,都很晚回家,女兒常擔心避孕藥吃多了以後不能懷孕,由於母、女供證無重大瑕疵,被法官採認。

判決書指出,王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雖未違反她的意願,但發生關係後採取對少女身心受創甚大的方式避孕,嚴重戕害少女身心發展;王犯後只承認散布猥褻影片,對妨害性自主罪不認罪,難以認定他有悔悟之心,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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