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縣市長赴陸交流 陸委會:需經聯審會許可 不得簽涉公權力協議
撰文:楊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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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九合一」選舉後,新當選的藍營縣市長紛紛表態要赴大陸交流招商,對此台灣陸委會今(22日)晚回應表示,縣市長赴大陸交流,應依法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經聯審會許可後,始可赴陸。陸委會並提醒,地方政府應慎防大陸方面相關政治操作。
據聯合新聞報道,台灣陸委會發表四點回應:
第一,兩岸關係發展及政策方向是「中央職權」,舉凡兩岸交流合作涉及公權力事項,應由兩岸官方溝通處理,才能有效保障雙方民眾權益福祉。
第二,政府支持對等尊嚴、符合規範的兩岸交流,也認為兩岸城市交流應「少一點政治,多一點經濟」,也不斷呼籲陸方,不應設置任何「政治前提」與干擾,才能有助於兩岸互動的健康有序發展。並「提醒」台灣地方政府,應慎防大陸相關政治操作。
第三,直轄市長、縣(市)長赴中國大陸交流,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中國大陸。
第四,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各級地方政府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陸方簽署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另外,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兩岸地方政府簽署交流合作文書,應經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