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與前經理人官司排期審訊 要求退回1276萬港元預支片酬
撰文:朱奕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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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栢芝2020年7月被前經理人余毓興及娛樂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指她收取預支片酬後,未依合約接拍電影,要求退回1276萬港元,並對AEG違約一事作出賠償。
事隔三年,案件管理會議今日(27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原告方透露案件涉及500多份文件,審訊中雙方各自傳召兩名證人出庭作證,預計8天時間,聆案官批准原告方在42日內確定審訊日期,另擇日做審前覆核。
據悉,余毓興與AEG娛樂公司的入稟狀提到,2011年7月他們與張栢芝簽下8年《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毓興任經理人,並同意預先支付張栢芝4000萬港元,換取之後拍攝4套電影;2012年5月,余毓興再度與張栢芝簽約兩套電影,同樣預支276萬港元;2014年7月,AEG娛樂公司又與張栢芝簽署《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協議(補充合約)》,更新2011年的經理人合約。然而,張栢芝並沒有履行2012年簽訂的電影合約,因此余毓興要求其全數退還酬勞,同時追討相關訴訟費、利息等。另一方面,AEG娛樂公司則控訴張栢芝自2015年5月起違反補充合約,要求她歸還已收取的1000萬港元片酬,並交代由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期間的演藝相關收入,同時作出賠償。
不過,「張栢芝中文網官方微博」曾在2020年7月回應過此事,並列出前經理人三大罪行:「一、2013年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已被清盤;二、余毓興涉嫌偽造公章簽約;三、余毓興蓄謀捲走千萬跑路」,同時列出詳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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