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做羅志祥後宮封「豬女郎」網紅不滿遭影射怒告週刊 判決出爐
台媒《鏡週刊》3年前報導台灣藝人羅志祥熱衷「多人運動」,是和周揚青情變的原因,並指「乳溝女神」網紅張香香是「豬女郎」、「後宮」,張女提告求償,一審判鏡週刊和記者應連帶賠償10萬元(台幣、下同),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周刊和記者應賠償10萬元確定。
張香香提告主張,鏡週刊2020年4月29日報導羅志祥到處約炮,又指她在「歷來的豬女郎的行列之中,後宮陣容為可觀」,並表示她的外型條件「怎麼看都算小豬的菜」等語,讓人聯想她和羅志祥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且複雜,嚴重貶損她的社會評價,要求週刊和記者連帶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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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刊和記者指出,張香香是知名公眾人物,舉手投足對社會教育具有重大影響,且報導內容屬於可受公評的公共議題,消息來源可信度高,加上娛樂新聞有時效性,記者才沒有在報導前訪問張香香;另「豬女郎」、「後宮」屬於中性用語,沒有詆毀張女名譽。
一審認為,「豬女郎」意指羅志祥交往對象,沒有貶抑之意,但「後宮」泛指一夫多妻制國家君主妻妾的住處,報導中用「後宮」一詞,讓讀者輕易產生張香香和其他女子共同和羅志祥交往、私生活複雜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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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報導指述張香香是羅志祥眾多女友之一,此部分是可以辨別真偽的事實陳述,記者報導前應合理查證,但記者和週刊所稱的消息來源對話記錄,對方沒有提及張香香和羅志祥往來的證據,且記者也沒有向張香香求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判記者和周刊連帶賠償10萬元。
案件上訴,高院二審認為,周刊報導張香香是羅志祥眾多交往對象之一,影射張香香與羅志祥間有性關係,屬可以分辨真偽的事實陳述,但根據周刊提出的證據,消息來源僅傳送張香香的社群媒體帳號,並無具體內容,且雖提及翌日會爆料語音訊息,但實際上沒有關於張香香的爆料語音訊息,記者刊出文章前也未與張香香以電話或郵件加以查證確認,進行平衡報導,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因此駁回上訴,判周刊及記者應連帶賠償張香香1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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