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再惹官非又敗訴需賠償1.5萬台幣 用週刊相做商業用途
撰文:胡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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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2021年在專頁發文時洩漏陳沂的手機號碼,涉違反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對方告上法院,早前(11日)被判4個月有期徒刑或以12萬元台幣代替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今日(24日)再傳出雞排妹再次惹上官非,今次雞排妹同樣亦是敗訴,需要賠償1萬5千台幣。
2021年台灣一週刊拍到雞排妹在停車場內與保時捷男手拖手的照片,照片刊登後,雞排妹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亦上載了該張照片,她加上了:「猜猜這一盒是什麼?」之後還標註了面膜廠商,引起該週刊的不滿。該週刊認為雞排妹侵害著作權,決定提告,向雞排妹索償10萬元。
雞排妹則認為該張照片任何人都可拍到,所以不具原創性,她更說使用該張照片是調侃自己遭到跟拍,其實平日她也有標記廠牌的習慣。加上因為版面的限制,所以才會裁掉浮水印,並非促意不註明出處,而且照片經刊登後,網路上已經廣泛流傳。
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該照片的確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而雞排妹於社交平台上載的照片,已經超過原相的一半,並且有標註面膜廠商,所以被視為商業用途,所以判決雞排妹需賠償1萬5千元。雞排妹上訴,而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賠償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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