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陳志雲揭舞蹈員自僱形式受聘苦況︰冇勞工權益保障

撰文:陳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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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的紅館演唱會在7月28日的第四場發生嚴重意外,舞蹈員李啟言(阿Mo)被突然墜下的大型屏幕重擊受重傷,至今仍於伊利沙伯醫院留醫。事件令人震驚,不少藝人和知名人士都有表達自己的感受,而陳志雲亦接連在YouTube拍片講到事件的發展等等。日前,他在片段講到很多時候演唱會的舞蹈員們,因為以自僱形式受聘,而得不到任何福利和勞工權益的保障。

MIRROR的紅館演唱會因為於7月28日發生重大事故,及後,MIRROR經理人公司MakerVille宣布取消餘下所有演唱會場次。(資料圖片)

陳志雲引述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表示由康文署助理署長成立的工作小組會聯同勞工處、機電署等部門調查事件。另外,亦會檢討在制度和未來工作上有何改善,令舞台表演更安全,而勞工處方面就表示會調查事件中是否有人違反《職安健條例》。陳志雲又指「相關人士反應都好迅速」,有相關人士已經開始延聘或者甚至可能已經延聘了律師和大律師代為處理,「多個有關機構亦都為自己開始劃清界線。」他強調︰「究竟今次事件邊一個單位應該負上最終又最大嘅責任,一定唔能夠輕輕放過,演唱會主辦方大國文化同藝人管理公司MakerVille亦都應該包括在內。」

陳志雲再次拍片講MIRROR演唱會於7月28日發生的事故,他說︰「究竟今次事件邊一個單位應該負上最終又最大嘅責任,一定唔能夠輕輕放過。」(YouTube影片截圖@志雲頻道 stephen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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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又講到︰「如果唔係因為呢次不幸嘅事件,大家都可能冇留意到,我哋保障職業安全同工人嘅法例原來係咁單薄,職安健條例列明,僱主須確保工作環境安全,違例嘅最多可以罰款20萬,條例適用於工廠、建築地盤同食肆以外嘅大部分工作地點。」而工業經營場所受到《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規管,條例之下有30條附屬條例,規管吊船和石礦場安全等等,違例僱主最高可以罰50萬,他表示︰「職安健條例幾乎涵蓋所有職業,但係就冇具體解釋唔同工種嘅工序責任,過往判罰較輕,罰則亦都係較《工廠及工業條例》低。」

陳志雲指出「過往好少見有舞台意外,勞工處亦都係好少巡查舞台。」所以今次事件反映舞台其實好似地盤一樣,工序可以相當繁複和危險,「當局應該要參考工業場所,制定規管舞台嘅職安條例,列明舞台工程嘅職安指引。」

舞蹈員在整個表演中的角色亦是相當重要。(資料圖片)

另外,在補償方面,陳志雲指出根據現有的法例,僱員如果因工受傷,可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索償,如果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40歲以下僱員會獲得96個月的收入補償。不過他強調自僱者不受《僱員補償條例》所保障,例如舞台工作者簽署的自僱合約,就有可能不能夠獲得補償。

陳志雲又講到現實的情況,道出舞蹈員的苦況,「現實就係演唱會嘅舞蹈員好多時都要以自僱形式嚟受聘,係冇得到任何福利同埋勞工權益嘅保障,舞蹈員嘅議價能力亦都較低,部分舞蹈員如果想爭取要求簽署合約,甚至會被人標籤為『問題人物』,日後係難以接洽工作𠻹。舞台工作者通常都需要聽從僱主安排,其實就係形同一個受僱者,如果勞工處介入之後,判定舞台工作者為『假自僱』,就有機會獲得補償。補償一定要爭取,但係最重要嘅,就係希望傷者能夠早日康復。」

陳志雲透露到很多時候演唱會的舞蹈員們,因為以自僱形式受聘,而得不到任何福利和勞工權益的保障。(資料圖片)